在商標申請過程中,不少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會遭遇初審被駁回、復審又被駁回的“雙重打擊”。此時,一個常見而關鍵的問題浮出水面:商標注冊復審駁回后,是否還能再次申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商標法》的具體適用、審查標準的變化以及實務操作中的策略選擇。尤其在2025年,隨著商標審查趨嚴與申請量持續高位運行,理解這一問題的邊界與可能性,對申請人而言至關重要。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注冊申請若在初審階段因缺乏顯著性、與在先權利沖突等原因被駁回,申請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然而,若復審程序結束后仍維持駁回決定,該次申請即告終結。但這并不意味著同一標志永遠無法再用于商標注冊。關鍵在于“再次申請”是否構成對原申請的簡單重復,以及是否滿足新的注冊條件。例如,若駁回理由是“與某在先商標近似”,而該在先商標在后續因未續展、被撤銷或無效宣告而失效,則原申請人完全可以在新情況下重新提交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標申請。這種情形在2024年底至2025年初已有多個實際案例出現,顯示出商標狀態動態變化帶來的新機會。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某東部沿海城市的文創企業曾經歷一次典型的復審駁回后成功再申請的案例。該企業最初申請的圖形商標因被認為與某知名品牌標識在視覺上存在混淆可能性而被駁回,復審亦未獲支持。此后,企業并未放棄,而是通過市場調研發現原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已停止使用該商標超過三年,并據此提起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三”)申請。2024年下半年,引證商標被依法撤銷。2025年初,該企業立即以相同圖樣重新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順利通過初審公告。這一案例說明,復審駁回并非終點,而是可能開啟另一條維權與布局路徑的起點。

當然,再次申請并非毫無限制。若駁回理由是絕對禁止條款(如含有國家名稱、欺騙性標志等),且標志本身未作實質性修改,則無論何時再次提交,均難以獲得核準。此外,若僅對原商標進行微小調整(如字體、顏色變化),而核心識別部分未變,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相同”,從而觸發《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關于“重復申請”的限制。因此,申請人在考慮再次提交前,應綜合評估駁回原因、市場變化、法律狀態更新等多重因素,并輔以專業檢索與法律意見。以下是關于復審駁回后再次申請的關鍵要點總結:

  • 復審駁回僅終結當次申請程序,不剝奪未來重新申請的權利;
  • 若駁回所依賴的引證商標失效(如被撤銷、無效或未續展),可重新提交相同商標;
  • 針對相對理由駁回(如近似、搶注等),可通過清除在先障礙后再申請;
  • 絕對理由駁回(如缺乏顯著性、違反禁用條款)需對商標本身進行實質性修改;
  • 簡單變更字體、顏色或排列方式通常不足以規避“實質相同”認定;
  • 再次申請前應進行全面的商標檢索,避免陷入新的駁回循環;
  • 2025年審查實踐中,對惡意重復申請的監控更為嚴格,需注意申請動機合理性;
  • 建議委托專業代理機構評估可行性,制定系統性商標布局策略。

綜上所述,商標注冊復審被駁回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請,答案并非簡單的“能”或“不能”,而是一個需要結合具體駁回理由、權利狀態變化及申請策略的綜合性判斷。在2025年的商標生態中,申請人更應具備動態思維和長期規劃意識,將每一次駁回視為優化品牌保護方案的契機,而非終點。面對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環境,唯有專業、靈活且合規的操作,才能真正實現商標價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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