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某科技初創企業在提交圖形商標申請后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理由是“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該企業并未放棄,而是迅速組織材料,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并補充了市場使用證據和消費者調研報告。2025年初,復審成功獲批。這一案例并非孤例,卻揭示了一個現實問題:商標注冊被駁回后,復審并非形式主義,而是具備實質成功率的法律救濟手段。

商標注冊駁回的原因多樣,但核心可歸為兩類: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絕對理由包括標志缺乏顯著性、含有禁用內容或違反公序良俗;相對理由則主要涉及與在先商標權沖突。2025年審查數據顯示,因“與在先商標近似”導致的駁回占比超過68%,成為最常見的駁回類型。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申請人誤以為只要調整字體或顏色即可規避近似判定,實際上,商標審查更關注整體視覺效果、呼叫方式及含義關聯,而非表面修飾。因此,復審階段需從法律和技術雙重維度重構論證邏輯。

復審程序并非簡單重復申請,而是一次重新舉證與法律論證的機會。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可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實踐中,成功復審的關鍵在于三點:一是精準識別駁回依據中的法律漏洞或事實偏差;二是提供充分的使用證據證明商標已建立市場識別度;三是必要時通過共存協議、撤三程序或引證商標權利狀態變化等外部因素削弱駁回基礎。例如,前述科技企業之所以復審成功,正是因其提供了連續兩年的銷售數據、用戶問卷(顯示90%以上受訪者能區分其商標與引證商標),并證明引證商標權利人已停止經營,實際未使用。

面對駁回,盲目提交復審或直接放棄均非最優解。申請人應結合自身商標的使用強度、行業特性及引證商標的實際狀況綜合判斷。若商標已投入市場并積累一定商譽,即使存在形式近似,仍可通過“市場共存可能性”角度爭取支持。反之,若商標尚未使用且與強顯著性在先商標高度重合,則復審成功率較低,此時可考慮修改設計或更換標識。2025年審查趨勢顯示,審查機關對“實際使用+消費者認知”的證據權重日益提升,這意味著復審不再僅是法律條文的博弈,更是市場事實的呈現。提前規劃商標布局、及時監控公告信息、在初審階段主動應對異議風險,才是降低駁回概率的根本之道。

  • 商標駁回分為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后者占比超六成
  • 復審申請必須在收到駁回通知后15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 成功復審依賴于對駁回理由的精準反駁與新證據的補充
  • 市場使用證據(如銷售記錄、廣告投放、用戶調研)可顯著提升復審成功率
  • 引證商標若三年未使用,可同步提起“撤三”程序削弱駁回基礎
  • 共存協議在特定情形下可作為復審輔助證據,但非決定性因素
  • 圖形商標的近似判斷側重整體視覺效果,非細節差異
  • 2025年審查實踐更注重商標在真實市場中的識別功能而非形式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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