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實踐中,申請人常常會遇到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的情形。面對駁回通知,許多企業或個人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還能不能救?”而緊接著的問題便是:“如果要復審,我還有多少時間?”這一看似簡單的時間問題,實則關系到整個商標確權程序的成敗。根據現行《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駁回復審并非無限期開放,而是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若錯過關鍵節點,不僅意味著本次申請徹底終結,還可能導致品牌布局出現重大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這里的“十五日”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答案是:自然日。這意味著,無論節假日是否穿插其中,只要從官方送達駁回通知書之日起算滿15天,期限即告屆滿。值得注意的是,該期限不可延長,亦無寬限期。實踐中,不少申請人因誤判送達時間或郵寄延誤而錯失復審機會。例如,在2024年底,某東部沿海城市的科技初創企業通過電子送達系統收到駁回通知,但由于內部流程審批緩慢,直到第16天才提交復審申請,結果被系統自動拒收,最終導致其核心產品商標無法注冊,被迫更名上市,造成市場推廣成本大幅增加。
那么,如何準確把握這15天的黃金窗口?首先,申請人需明確“收到通知之日”的認定標準。對于紙質通知書,以郵戳或簽收記錄為準;對于電子送達(目前已成為主流方式),以系統顯示的“已讀”或“送達成功”時間為準。其次,建議企業在商標申請階段即指定專業代理機構作為聯系人,確保通知能第一時間被處理。此外,2025年起,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優化了電子送達系統的提醒機制,但系統不會主動催辦,仍需申請人主動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復審申請不僅要在期限內提交,還需同時繳納官費(目前為750元/類),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因此,完整的復審動作包含“提交申請書+繳納費用”兩個環節,缺一不可。
除法定期限外,實務中還需注意若干細節。例如,若駁回通知涉及多個商品/服務類別,而申請人僅對部分類別不服,仍需在15日內就整體申請提出復審,并在理由書中明確限定范圍;又如,若原申請人為多人共有,任一共有人均可單獨提出復審,但需通知其他共有人。此外,復審并非“走過場”,審查員將重新審視駁回理由(如近似商標、缺乏顯著性等),并可能要求補充證據。因此,15天不僅是程序期限,更是準備高質量復審材料的關鍵準備期。綜上所述,商標駁回復審雖僅為整個注冊流程中的一個環節,但其時間敏感性和法律后果不容小覷。申請人唯有精準把握期限、規范操作流程,方能在2025年日益激烈的商標競爭中守住品牌根基。
- 商標駁回復審的法定期限為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個自然日,不可延長。
- 該期限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商標駁回情形,包括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駁回。
- “收到通知之日”以官方送達記錄為準,電子送達以系統顯示時間為準。
- 復審申請必須在期限內完成提交和繳費兩個動作,缺一視為無效。
- 逾期未申請復審的,原商標申請視為放棄,不得再就相同標志在同一類別重新申請(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
- 復審可針對全部或部分駁回商品/服務提出,但需在申請時明確范圍。
- 共有商標的任一共有人可單獨提出復審,但建議協調一致以避免后續糾紛。
- 2025年電子送達普及率提升,申請人應主動登錄系統查收通知,避免依賴人工轉遞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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