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第一季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商標異議案件總量同比增長約6.3%,而同期撤回異議申請的比例達到18.7%,較2023年上升近4個百分點。這一趨勢背后,既有企業策略調整的主動選擇,也有程序誤判后的補救行為。那么,當一家企業決定撤回已提交的商標異議申請時,究竟面臨哪些法律后果?又該如何在合規前提下最大化自身利益?
撤回商標異議申請并非簡單的“撤銷動作”,而是一個涉及程序法、實體權利與商業策略交織的復雜決策。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及《商標評審規則》相關規定,異議人可在商標局作出異議裁定前,向商標局提交書面撤回申請。但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實施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4年修訂版)》進一步明確:若異議理由已實質影響公眾利益或存在惡意搶注嫌疑,即便異議人申請撤回,商標局仍可依職權繼續審查。這意味著,撤回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程序終結,企業需在提交前評估異議內容是否觸及公共秩序或第三人重大權益。
2024年底發生的一起典型案例值得借鑒。某華東地區食品企業A于2024年8月對競爭對手B公司申請的“鮮果日記”商標提出異議,理由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然而在2025年1月,雙方達成商業和解:B公司同意在特定區域限制使用該商標,并支付A公司一定補償。A公司隨即向商標局提交撤回異議申請。但因異議材料中已披露B公司存在批量搶注行為,商標局在收到撤回申請后并未直接結案,而是啟動依職權審查程序,最終仍裁定B公司商標不予注冊。此案表明,在2025年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即便雙方和解,若異議材料已揭示系統性違規,撤回申請可能無法阻斷后續審查。
對于企業而言,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應建立在充分的風險評估與程序規劃基礎上。以下八點實務建議可為2025年相關操作提供指引:
- 1. 撤回時機至關重要:應在商標局發出異議答辯通知書后、作出裁定前提出,過早撤回可能被視為程序濫用,過晚則無法避免裁定結果。
- 2. 書面撤回申請需明確載明異議申請號、被異議商標信息及撤回理由,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因內部原因”等,建議注明“雙方達成和解”或“證據不足”等具體事由。
- 3. 若異議涉及多個引證商標或多項理由,可選擇部分撤回,保留對核心權利的主張,避免“全撤”導致后續維權被動。
- 4. 在提交撤回申請前,務必確認是否已與被異議方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和解協議,防止對方在撤回后繼續使用爭議商標。
- 5. 注意撤回行為對后續無效宣告程序的影響:根據2025年司法實踐,若異議撤回系因證據不足,可能在后續無效程序中被對方主張“禁反言”原則。
- 6. 涉外企業需同步評估境外商標布局影響,例如在中國撤回異議后,是否會影響在歐盟或美國基于相同理由提起的異議或無效程序。
- 7. 代理機構應留存完整的撤回決策記錄,包括內部會議紀要、法律意見書等,以應對可能的合規審計或監管問詢。
- 8. 利用商標局電子系統提交撤回申請時,需確保上傳文件格式符合2025年最新技術規范(如PDF/A-3標準),避免因格式錯誤導致受理延遲。
綜上所述,2025年的商標異議撤回已不再是簡單的程序退出機制,而是嵌入企業知識產權整體戰略的關鍵環節。隨著審查標準趨嚴、數據透明度提升,企業必須摒棄“先異議后撤回”的試探性策略,轉而采取基于證據評估、風險預判與商業目標協同的審慎路徑。未來,隨著AI輔助審查系統的全面應用,商標異議程序的效率與精準度將進一步提升,這也要求企業在每一步操作中都保持高度的專業性與合規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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