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一則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書引發廣泛關注:由某企業申請注冊的“阿京騰百”商標因涉嫌攀附知名互聯網平臺商譽被多家主體聯合提出異議,最終未獲核準。這一事件不僅成為當年商標審查領域的標志性案例,也為后續類似申請敲響了警鐘。五年過去,圍繞該商標的異議結果及其延伸影響,仍值得從業者深入復盤與思考。

“阿京騰百”并非一個自然形成的商業詞匯,而是將四家頭部互聯網平臺名稱首字拼接而成的組合詞。申請人在提交注冊時,試圖將其用于第9類、第35類及第42類等多個商品與服務類別。表面上看,這僅是一次常規商標申請;但實質上,其命名方式極易使公眾誤認為該標識與四家平臺存在授權、合作或關聯關系。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三十條相關規定,此類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標志,不具備可注冊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異議裁定中明確指出,該商標構成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不當攀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并非孤立事件。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部分市場主體試圖通過“搭便車”方式快速獲取流量關注,催生了大量類似“拼接式”商標申請。例如,曾有申請人嘗試注冊“拼夕夕寶”“抖快微視”等組合標識,均在初審公告階段即遭異議并最終被駁回。但“阿京騰百”案的獨特之處在于,四家被關聯平臺罕見地同步發起異議程序,形成合力維權態勢。這種跨企業協作模式在以往商標爭議中較為少見,反映出頭部平臺對品牌資產保護意識的顯著提升。更關鍵的是,該案確立了一個重要審查導向:即使未直接使用他人完整商標,僅通過文字組合暗示關聯關系,亦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從實務角度看,“阿京騰百”商標異議結果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八點具體啟示:

  • 商標命名需避免使用公眾熟知的企業簡稱組合,即便未完整復制原商標;
  • 跨類別申請若涉及高知名度主體相關詞匯,被異議風險顯著升高;
  • 多個權利人聯合提出異議可增強證據鏈完整性與說服力;
  • 《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審查機關駁回惡意申請的重要依據;
  • 即使商標通過初審進入公告期,仍可能因異議程序被撤銷注冊;
  • 2026年前后,隨著《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一步細化,對“暗示性攀附”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持續加強;
  • 中小企業在品牌創建初期應優先進行商標可注冊性檢索,而非依賴事后補救;
  • 商標代理機構有責任向委托人提示此類高風險命名策略的法律后果。
上述要點并非理論推演,而是基于近年數百起類似裁定文書歸納得出的操作準則。尤其在2026年商標注冊量持續高位運行的背景下,審查資源有限性促使主管部門更傾向于從嚴把握“不良影響”與“混淆可能性”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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