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創(chuàng)企業(yè)負責人在瀏覽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時,意外發(fā)現一個與自家產品高度相似的商標正處于公示階段。該商標若成功注冊,極可能造成市場混淆,甚至影響其已積累的品牌聲譽。面對這一情況,他迅速意識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對具體操作卻一無所知。這種情形并非個例——每年有大量市場主體因不了解商標公示期異議機制而錯失維權良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這一制度設計旨在通過公眾監(jiān)督,防止不當注冊損害在先權利或公共利益。2025年,隨著商標申請量持續(xù)高位運行,異議程序的重要性愈發(fā)凸顯。異議理由通常包括: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違反禁用條款等。值得注意的是,異議并非“投訴”或“舉報”,而是具有明確法律程序和證據要求的正式行政行為,需提交完整的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實際操作中,異議成功的關鍵在于證據的充分性與時效性。以2024年發(fā)生的一起典型案例為例:某地方特色食品生產商長期使用“山野香”作為產品標識,雖未注冊商標,但在當地已形成穩(wěn)定客戶群體。2025年初,一家外地企業(yè)申請注冊“山野香”文字商標,并進入公示期。原使用方及時收集了近三年的銷售發(fā)票、廣告宣傳記錄、消費者評價截圖及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使用證明,在公示期內第60天提交異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該外地企業(yè)明知或應知“山野香”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響,其注冊行為構成惡意搶注,最終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此案例說明,即使未注冊商標,只要能證明在先使用及影響力,仍可有效阻斷他人不當注冊。

為確保異議程序順利推進,申請人需注意以下八個關鍵點:

  • 嚴格把握三個月公示期,自商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逾期將喪失異議資格;
  • 明確異議主體資格,可為利害關系人或任何公眾,但主張在先權利時需提供身份及權利證明;
  • 詳細列明異議理由,避免籠統(tǒng)表述,應具體指出違反《商標法》哪一條款;
  • 系統(tǒng)整理證據材料,包括在先商標注冊證、使用證據、知名度證明、對方惡意證據等;
  • 采用官方指定格式提交申請,可通過線上系統(tǒng)或紙質郵寄方式遞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 繳納法定異議規(guī)費,2025年標準為每件750元,未繳費視為未提出申請;
  • 關注后續(xù)程序進展,在收到答辯通知后及時回應被異議人的反駁意見;
  • 若異議被駁回,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啟動救濟程序。

商標公示期異議機制是平衡注冊效率與權利保護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不僅為在先權利人提供了一道“防火墻”,也為市場秩序的規(guī)范運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普遍提升,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主動監(jiān)控商標公告,建立品牌防御體系。對于普通經營者而言,掌握異議的基本規(guī)則與操作要點,既是防范風險的必要手段,也是參與公平競爭的應有之義。未來,隨著審查標準的細化與電子化流程的完善,異議程序有望更加高效透明,但核心仍在于權利人自身的主動作為與證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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