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創企業在2025年底提交了一件圖形商標申請,涵蓋第9類電子產品。初審公告后不久,一家主營智能穿戴設備的某公司提出異議,理由是該圖形與其三年前注冊的標識在視覺上高度近似,且商品類別存在交叉可能。這一案例并非孤例——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2025年全年商標異議申請量超過18萬件,較五年前增長近40%。面對如此高頻的爭議場景,‘商標異議可以使用嗎’已不再是理論問題,而是眾多市場主體必須直面的實務課題。

商標異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在商標初步審定后、核準注冊前設置一道公眾監督機制,防止不當注冊損害在先權利人或公共利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擬注冊商標提出異議。這意味著,異議并非僅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普通消費者、行業協會甚至競爭對手,在符合法定理由的前提下,均可啟動程序。實踐中,異議理由主要集中在兩類:一是違反禁用條款或缺乏顯著性;二是與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026年審查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要素,包括商標整體外觀、呼叫方式、含義關聯及目標消費群體重疊度等,使得異議主張需建立在更扎實的證據鏈基礎上。

回到前述案例,異議方提交了其商標連續三年的銷售數據、廣告投放記錄及第三方市場調研報告,證明其標識已在特定消費群體中建立識別力。同時,通過比對兩圖形在構圖元素、色彩組合及核心識別部分的相似度,輔以消費者誤認問卷結果,構建了完整的混淆可能性論證。值得注意的是,被異議方雖主張其設計獨立創作,但未能提供早于對方商標使用的確鑿證據。最終,商評委在2026年初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這一結果凸顯出:異議能否“使用”,關鍵不在于程序是否可啟動,而在于主張是否具備事實支撐與法律依據。空泛指責或情緒化反對難以獲得支持,唯有系統化舉證才能轉化為有效對抗力。

對于企業而言,商標異議既是防御工具,也是戰略資源。一方面,監測公告商標并及時提出異議,可阻止潛在侵權標識獲權,避免日后陷入更復雜的無效宣告或侵權訴訟;另一方面,若自身商標遭遇異議,則需迅速組織答辯材料,重點圍繞商標差異性、使用歷史及市場實際狀況展開回應。2026年審查實踐顯示,異議成功率與證據質量呈強正相關——單純引用法條而無具體使用證據的成功率不足15%,而提供完整使用鏈條與市場影響證明的案件勝訴率超過65%。因此,日常做好商標使用存證、定期開展公告監測、建立異議應對預案,已成為品牌管理不可或缺的環節。商標異議絕非紙上談兵,而是貫穿品牌生命周期的關鍵風控節點。

  • 商標異議可在初審公告后三個月內由任何主體依法提出,具有開放性
  • 異議理由必須基于《商標法》明確規定的禁止注冊情形,不可主觀臆斷
  • 2026年審查更注重“混淆可能性”的多維度實證分析,而非僅形式比對
  • 異議成功與否高度依賴證據完整性,包括使用記錄、市場影響及消費者認知數據
  • 被異議方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異議程序平均耗時9-12個月,企業應將其納入品牌注冊時間規劃
  • 即使異議失敗,仍可在注冊后提起無效宣告,但舉證門檻更高
  • 建立商標監測機制和異議應對預案,可顯著降低品牌確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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