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初創企業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突然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來的異議通知,理由是另一家經營多年的企業主張該商標與其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此類場景在2026年愈發常見,反映出商標資源日益緊張背景下權利沖突的常態化。面對異議或后續可能升級為爭議程序的情形,申請人不僅需要理解法律條文,更需掌握實務中的應對邏輯與證據組織方法。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雖同屬商標確權階段的權利沖突解決機制,但適用階段、主體資格及審查重點存在顯著差異。異議程序發生在初審公告期內,任何第三方均可基于《商標法》第三十三條提出;而爭議(即無效宣告)則針對已核準注冊的商標,僅限利害關系人或特定情形下的任何人,在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不受此限)依據第三十四條提起。2026年,隨著商標審查周期進一步壓縮,初審公告期成為品牌布局的關鍵窗口,異議成功率直接影響后續市場準入。某食品類商標案例中,異議人通過提交連續三年的銷售發票、廣告投放記錄及電商平臺用戶評論截圖,成功證明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最終促使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此類證據鏈構建能力,已成為實務中的核心競爭力。
從近年審查實踐看,2026年商標異議與爭議案件呈現三大趨勢:一是跨類保護意識增強,尤其在第9類(電子設備)、第35類(廣告銷售)與第42類(技術服務)交叉領域,相似標識易被認定存在關聯混淆;二是對“惡意搶注”的認定標準趨于細化,審查機關更關注申請人是否具有真實使用意圖,而非僅依賴形式上的注冊行為;三是電子證據采信規則逐步完善,區塊鏈存證、時間戳認證等技術手段在舉證環節獲得廣泛認可。某科技公司曾就一件圖形商標提出異議,雖未在相同類別注冊,但通過展示其APP界面設計、用戶增長曲線及媒體報道,證明該圖形已與其服務形成穩定對應關系,最終獲支持。這一案例凸顯了非傳統證據在確權程序中的價值。
企業若遭遇商標異議或被提起爭議,應采取系統化應對策略。前期需全面檢索對方商標狀態、使用情況及歷史維權記錄;中期圍繞“混淆可能性”“在先權利基礎”“主觀惡意”等核心要件組織反駁或主張;后期則需評估是否啟動反制措施,如對對方商標提起撤三或無效宣告。2026年,隨著商標代理行業規范化推進,專業機構在證據篩選、法律意見書撰寫及聽證陳述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業誤以為異議失敗即喪失救濟機會,實則可在后續行政訴訟中補充新證據,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或明顯事實錯誤的情形。品牌資產作為無形財產的核心組成部分,其確權過程不應止步于注冊完成,而需貫穿全生命周期進行動態維護。
- 商標異議適用于初審公告期,任何人均可提出;商標爭議(無效宣告)針對已注冊商標,通常限利害關系人發起
- 2026年審查實踐中,跨類別混淆認定標準趨于寬松,尤其在互聯網相關服務領域
-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作為異議或爭議的有效權利基礎
- 電子證據如電商平臺數據、社交媒體互動記錄,在確權程序中采信率顯著提升
- 惡意搶注的判定不再僅看注冊數量,更注重申請人是否具備真實使用意圖及行為
- 異議失敗后仍可通過行政訴訟補充新證據,不必然導致權利永久喪失
- 商標撤三(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常被用作爭議程序的配套策略,削弱對方權利穩定性
- 專業代理機構在證據組織、法律邏輯構建及程序節點把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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