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某品牌在市場上投入大量資源推廣后,突然發現已有近似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此時是否還有救濟途徑?答案是肯定的——通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異議,可在公告期內阻止不當注冊。這一程序雖屬行政救濟手段,卻在實踐中成為維護品牌權益的關鍵防線。尤其在商標申請量持續高位運行的背景下,異議機制的作用愈發凸顯。

商標異議并非簡單的形式審查對抗,而是融合了法律邏輯、證據組織與程序把控的系統工程。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擬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理由通常包括違反禁用條款、缺乏顯著性、與在先權利沖突(如著作權、姓名權、企業字號)或構成惡意搶注等。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審查實踐中,對“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保護力度明顯加強,這為長期使用但未及時注冊的品牌提供了新的維權窗口。例如,某餐飲連鎖品牌自2018年起在華東地區持續使用特定圖形標識,雖未注冊,但在2025年發現他人就相同圖形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注冊后,迅速收集門店照片、宣傳材料、消費者評價及平臺訂單數據,成功在2026年初的異議裁定中獲得支持,阻止了搶注行為。

異議程序的成功與否,高度依賴于證據的完整性與時效性。常見誤區包括僅提交網絡截圖而無公證、主張在先權利但無法證明持續使用、或混淆異議與無效宣告的適用階段。實務中,一份有效的異議材料應包含:清晰的權利基礎說明、詳實的使用證據鏈(時間、地域、規模)、對方惡意的間接證明(如明知存在仍申請)、以及法律依據的精準援引。以某科技初創企業為例,其核心產品名稱“智聯云樞”在開發階段即被競爭對手監測并搶注。該企業在公告期內提交了內部立項文件、測試協議、媒體合作意向書及域名注冊記錄,形成完整的時間線,最終使異議成立。此類案例表明,即使未完成商標注冊,只要能證明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響,異議成功率將顯著提升。

展望2026年,商標異議機制正面臨效率與公平的雙重優化。一方面,電子化提交與智能審查系統的普及縮短了形式審查周期;另一方面,對非正常申請的打擊力度加大,使得基于真實使用意圖的異議更具說服力。權利人需轉變“重注冊、輕維護”的思維,建立商標監測機制,在公告期內及時響應。同時,異議并非終點,若初審裁定不利,還可通過復審乃至行政訴訟繼續主張權利。面對日益復雜的品牌競爭環境,主動運用異議程序不僅是防御手段,更是構建品牌護城河的戰略舉措。

  • 商標異議必須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將喪失該救濟途徑
  • 異議理由需具體明確,不能僅以“可能造成混淆”等模糊表述作為依據
  • 在先使用證據應形成完整鏈條,包括時間、地域、持續性及影響力四個維度
  • 2026年審查趨勢更注重實質使用,對囤積、搶注等非正常申請從嚴審查
  • 異議材料建議進行公證或時間戳固化,以增強證據效力
  • 異議與無效宣告適用階段不同,前者針對公告期商標,后者針對已注冊商標
  • 即使未注冊商標,若能證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可作為在先權利主張
  • 異議成功后,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但申請人仍可重新申請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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