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某從事智能穿戴設備研發的初創企業在提交核心產品商標注冊申請后不到三個月,突然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轉送的《商標異議通知書》。異議方是一家主營健康監測軟件的企業,主張該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圖形標識構成近似,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這一事件并非孤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數據,2024年全年商標異議案件數量同比增長12.3%,其中近六成涉及中小企業。面對突如其來的“商標被異議”通知,許多企業因缺乏預案而陷入被動,甚至錯失關鍵答辯期限,最終導致品牌布局受阻。

商標被異議的本質,是第三方對擬核準注冊商標提出合法性或正當性質疑的法定程序。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實踐中,異議理由集中于幾類情形:一是主張申請商標與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尤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類別上;二是認為商標含有誤導性內容、缺乏顯著性,或違反禁用條款;三是基于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企業字號)提出主張。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審查實踐中,對“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部分異議案件背后實為競爭對手利用程序施壓的商業策略。

以2024年發生的一起典型案例為例:某地方特色食品生產企業在第29類(肉制品)成功注冊其地域名稱+產品組合的商標后,計劃拓展至第30類(調味品)。新申請公告期內,一家外地調味品廠商提出異議,援引其在第30類注冊的純文字商標,主張二者共存易致混淆。乍看之下異議理由成立,但被異議方通過提交大量市場調查報告、銷售區域分布圖及消費者認知問卷,證明兩者實際使用場景、消費群體及銷售渠道存在顯著差異,且無混淆實例。最終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此案例凸顯了證據組織與法律論證在異議答辯中的決定性作用——單純依賴商標圖樣比對已不足以支撐結論,市場實際使用狀況成為關鍵考量。

面對商標被異議,企業需構建系統化應對機制。第一,收到通知后立即核查異議理由及證據,評估自身商標的注冊基礎是否穩固;第二,嚴格遵守三個月答辯期限,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第三,針對性準備反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先使用證據、市場區分度證明、對方惡意證據等;第四,必要時委托專業代理機構介入,提升法律文書的專業性與說服力;第五,若異議成立,可在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第六,同步審視整體商標布局,對核心品牌采取多類別、全鏈條保護;第七,建立商標監測機制,主動發現潛在沖突,提前規避風險;第八,將商標管理納入企業合規體系,定期開展內部審查與員工培訓。2025年,隨著商標審查標準趨嚴與市場競爭加劇,被動應對已難以為繼,唯有將商標戰略前置化、常態化,方能在品牌建設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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