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的一起真實案例中,某初創企業剛完成品牌命名并準備上線產品,卻意外發現其核心標識已被第三方搶先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更令人擔憂的是,該第三方并無實際使用意圖,僅試圖通過囤積商標牟利。面對此類情況,企業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本文將從實務角度出發,系統解析“對他人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的關鍵路徑與操作要點。

商標異議制度是我國《商標法》賦予社會公眾的一項重要監督機制,旨在防止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標獲得注冊,從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現行規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商標提出異議。這一制度不僅保護了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效遏制了惡意搶注、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優化了異議審查流程,縮短了平均審理周期,提升了異議程序的效率與透明度。

要成功對他人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申請人需圍繞多個維度構建有力證據鏈。首先,必須明確異議理由是否屬于法定情形,例如存在在先權利沖突、缺乏顯著性、帶有欺騙性或不良影響等。其次,證據材料需具備真實性、關聯性與時效性。例如,在主張“在先著作權”或“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時,應提供創作底稿、銷售合同、廣告投放記錄、媒體報道等能夠證明權利產生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的材料。此外,異議申請書的撰寫也需邏輯清晰、事實準確、法律依據充分,避免泛泛而談或情緒化表述。實踐中,許多異議失敗案例源于證據零散、理由模糊或程序瑕疵,而非實體權利本身不成立。

以2025年初發生的一起典型案例為例:某地方特色食品生產商長期使用“云嶺山珍”作為產品包裝標識,雖未注冊商標,但已積累一定市場聲譽。隨后,外地一家商貿公司申請注冊“云嶺山珍”文字商標,類別涵蓋相同商品。該生產商及時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提交了近三年的銷售發票、電商平臺交易記錄、地方行業協會出具的使用證明以及消費者評價截圖等證據。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該標識已構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裁定不予核準注冊。此案例凸顯了及時行動與證據組織的重要性,也為類似遭遇的企業提供了可復制的應對范式。

  • 1. 商標異議必須在初審公告后三個月內提出,逾期將喪失程序權利。
  • 2. 異議理由需嚴格對應《商標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所列禁止注冊情形。
  • 3. 主張在先權利(如著作權、企業字號、域名等)時,須證明權利形成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
  • 4. 提交的證據應形成完整鏈條,包括使用時間、地域范圍、知名度及混淆可能性等要素。
  • 5. 異議申請書應結構清晰,分點陳述事實與法律依據,避免籠統指責。
  • 6. 可委托專業代理機構協助,提升文書質量與程序合規性,降低因格式錯誤被駁回風險。
  • 7. 若異議成功,被異議商標將不予注冊;若失敗,仍可在后續無效宣告程序中繼續維權。
  • 8. 2025年起,電子提交異議申請成為主流方式,系統自動校驗材料完整性,提升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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