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業活動中,你是否曾遇到這樣的情況:辛苦設計的品牌標識剛提交注冊申請,卻突然收到一份來自第三方的異議通知?這并非個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近年公開數據,商標異議案件數量呈持續上升趨勢,僅2024年全年受理量已突破18萬件。進入2025年,隨著市場競爭加劇和品牌意識提升,商標異議已成為企業知識產權布局中不可忽視的一環。本文將結合最新法規動態與實務經驗,系統梳理商標異議規定的關鍵內容,并通過一個獨特案例揭示企業在應對過程中的常見誤區與有效策略。

商標異議制度是我國《商標法》確立的重要程序性機制,旨在為社會公眾提供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的權利通道,防止不當注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根據現行規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關實施細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異議申請。異議理由通常包括:與在先注冊或申請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企業字號等)、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及違反禁用條款或缺乏顯著性等。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雖未出臺全新《商標法》,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實踐中進一步強化了對“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異議階段已成為遏制此類行為的關鍵防線。

為更清晰地理解商標異議規定的實際應用,我們引入一個較少被公開討論的真實案例:某東部沿海地區一家主營生態農產品的企業,在2023年為其新推出的“綠源記”品牌提交了第29類(食品)和第31類(生鮮農產品)商標注冊申請。2024年初,該商標進入初審公告期后,一家位于西南地區的個體工商戶提出異議,主張其早在2019年就在當地農貿市場使用“綠源記”作為攤位名稱銷售蔬菜,并提供了部分帶有該名稱的收款記錄、攤位照片及顧客證言。盡管該個體戶未進行商標注冊,但其提交的證據鏈較為完整,且能證明在特定地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5年1月作出裁定,認為異議人雖未注冊商標,但其在先使用行為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要件,最終裁定對該商標在第31類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這一案例凸顯了即使未注冊商標,只要能證明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商譽,仍可有效阻卻他人注冊,也提醒企業在品牌命名前務必開展全面的在先使用排查,而不僅限于商標數據庫檢索。

面對日益復雜的商標異議環境,企業需構建系統化的應對機制。首先,應建立商標監測體系,在自身商標公告期內主動監控潛在異議風險;其次,在收到異議通知后,應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30日)提交詳實的答辯材料,包括商標使用證據、市場知名度證明、與異議人無混淆可能性的分析等;再次,若異議涉及在先權利沖突,可考慮通過協商、共存協議或補充注冊等方式化解矛盾;最后,對于明顯惡意的異議,可反向主張對方濫用程序權利。以下八點概括了2025年商標異議實務中的關鍵注意事項:

  • 異議必須在商標初審公告后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異議理由需明確援引《商標法》具體條款,不能僅泛泛表述“相似”或“侵權”;
  • 異議人需提供初步證據支持其主張,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 被異議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可能直接導致商標不予注冊;
  • 異議程序不收取官方費用,但委托代理機構會產生服務成本,企業應合理評估投入產出比;
  • 異議裁定結果可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還可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路徑較長但權利保障充分;
  • 2025年審查實踐中,對“一定影響”的認定標準趨于靈活,區域性使用證據若真實有效亦可能被采信;
  • 企業應避免在品牌命名階段使用通用詞匯、描述性短語或與行業慣例高度重合的表達,以降低被異議風險。

綜上所述,商標異議規定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集合,更是市場競爭格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映射。2025年,隨著監管趨嚴與維權意識提升,企業不能再將商標注冊視為“一勞永逸”的流程,而應將其納入整體品牌戰略進行動態管理。唯有提前布局、規范使用、積極應對,方能在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筑牢品牌護城河。未來,隨著人工智能輔助審查、跨部門數據共享等技術手段的深化應用,商標異議程序或將更加高效透明,但核心仍在于企業自身對知識產權價值的深刻認知與務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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