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某地知識產權局公示的一起商標糾紛引發業內關注:一件已于2023年獲得注冊證的圖形商標,在2025年初被第三方提出“異議”。該請求很快被官方駁回,理由是異議期已過。這一事件再次將公眾視線聚焦于一個常被誤解的問題——商標注冊證下發之后,是否還有機會通過“異議”程序挑戰其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這意味著,異議程序僅適用于商標尚未核準注冊、處于公告階段的情形。一旦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審查并正式核發《商標注冊證》,該商標即進入法律意義上的“注冊狀態”,此時原異議通道已經關閉。實踐中,不少申請人誤以為只要發現他人商標存在搶注、近似或惡意注冊等問題,無論何時均可提起“異議”,這種理解在程序上并不成立。2025年多地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反饋數據顯示,因混淆“異議”與“無效宣告”而導致的程序錯誤申請占比超過三成,反映出公眾對后續救濟途徑認知不足。

那么,注冊證下發后若發現權利沖突或不當注冊,是否就束手無策?答案是否定的。法律為此設置了另一條救濟路徑——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相關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若涉及惡意注冊馳名商標,則不受五年限制。例如,2025年1月,某食品類商標在獲證兩年后被競爭對手提起無效宣告,理由是其圖形與對方在先使用的未注冊知名標識高度近似,且注冊人曾接觸過該標識。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終裁定該注冊商標無效。此案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并未執著于“異議”這一已失效的程序,而是準確選擇了“無效宣告”這一合法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異議與無效宣告在法律性質、適用條件、舉證責任及審查標準上存在顯著差異。異議針對的是“尚未注冊”的商標,側重于阻止不當注冊的發生;而無效宣告則針對“已注冊”商標,旨在糾正注冊錯誤。前者由商標局直接審查,后者需經商標評審部門裁決,甚至可能進入行政訴訟。此外,異議無需證明利害關系,任何人均可提出;而無效宣告通常要求申請人具備特定身份,如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因此,權利人在發現潛在侵權商標時,必須根據時間節點精準判斷應采取何種程序。錯過異議期并非終點,但需及時轉向無效宣告,并在五年期限內完成材料準備與提交。2025年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一步強調了程序選擇的準確性,建議企業在商標監測中建立動態預警機制,避免因程序誤用導致維權失敗。

  • 商標異議僅適用于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注冊證下發后該程序已終結。
  • 注冊證頒發后,對商標合法性的挑戰應通過“無效宣告”程序進行,而非異議。
  • 無效宣告請求一般需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特殊情形(如惡意搶注馳名商標)不受此限。
  • 異議可由任何人提出,而無效宣告通常要求申請人具備在先權利或利害關系。
  • 異議由商標局直接審查,無效宣告由商標評審部門審理,后續可能進入司法程序。
  • 2025年實務中,因混淆異議與無效宣告導致的程序錯誤申請比例較高,凸顯公眾認知盲區。
  • 有效維權需建立商標監測機制,在公告期及時提出異議,或在注冊后五年內啟動無效宣告。
  • 法律救濟路徑雖有區別,但核心目標一致: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防止不當注冊損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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