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持續高位運行,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大量申請因近似、缺乏顯著性或違反禁用條款等原因被駁回。面對駁回通知,不少申請人陷入困惑:是否值得啟動復審程序?若他人對復審結果提出異議,又該如何應對?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品牌能否順利獲得法律保護。
商標駁回復審是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時,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程序。而“異議”環節通常出現在初審公告階段,由第三方對擬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復審成功后進入公告期,原駁回理由相關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仍可提起異議,形成“駁回復審+異議”的復合型爭議。這種交叉程序增加了案件復雜度,也對申請人的證據組織與法律理解提出更高要求。
某公司于2024年提交一件涵蓋第9類電子產品的商標申請,因與在先注冊商標在字形和讀音上存在部分重合被駁回。該公司隨即啟動駁回復審程序,提交了長期使用證據、市場調查報告及消費者混淆可能性分析,成功說服評審委員認定二者不構成近似。然而,在公告期內,一家關聯企業在先商標的權利人以“惡意搶注”為由提出異議,并援引雙方曾有業務往來作為佐證。此案特殊之處在于,異議理由并非基于《商標法》第三十條(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是轉向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最終,該申請人通過補充提交無接觸證明、完整使用時間線及行業通用命名習慣說明,才得以維持復審成果。這一案例凸顯了駁回復審勝訴并不等于終點,后續異議風險需提前預判。
針對此類復合型爭議,實務中應采取系統化應對策略。以下八點概括了關鍵操作要點:
- 1. 駁回通知送達后15日內必須決定是否啟動復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程序不可逆。
- 2. 復審理由需緊扣駁回引證的具體法律條款,避免泛泛而談;例如,若因缺乏顯著性被駁,應聚焦于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證據鏈構建。
- 3. 使用證據應體現時間連續性、地域覆蓋性和商業規模,發票、合同、廣告投放記錄等需形成閉環,單一網頁截圖難以被采信。
- 4. 若涉及圖形或組合商標,可考慮在復審階段主動聲明放棄非顯著部分的專用權,以縮小沖突范圍。
- 5. 公告期內收到異議通知后,應在30日內提交答辯材料,重點反駁異議人主張的事實基礎與法律適用錯誤。
- 6. 異議答辯中可反向舉證對方存在“囤積商標”“惡意異議”等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和第四十四條尋求程序救濟。
- 7. 對于跨類別的引證商標,應論證商品/服務在功能、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不存在關聯性,降低混淆可能性。
- 8. 全程建議委托具備商標訴訟經驗的代理機構,因其熟悉評審員裁量偏好及近年審查趨勢,能精準把握論證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商標審查實踐更加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與“實際使用意圖”。即便形式上滿足復審條件,若無法證明真實使用或存在明顯規避行為,仍可能被駁回或遭異議成功。因此,申請人不應將復審視為純粹的技術性補救,而應將其納入整體品牌戰略——從申請前檢索、類別布局到使用規劃,均需前置合規考量。未來,隨著人工智能輔助審查系統的深化應用,對證據真實性的核驗將更加嚴格,靠拼湊材料應付程序的做法難以為繼。唯有立足真實商業活動、構建完整權利基礎,才能在商標確權的多重關卡中穩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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