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全年商標異議申請量突破18萬件,其中近三成由非利害關系人提交。這一現象引發行業關注:商標異議是否真的“誰都可以提出”?法律條文中的開放性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又面臨哪些限制?本文將從法律依據、實務操作、典型案例及策略建議四個維度,深入剖析這一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任何人均可就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此處的“任何人”在字面上確實未設門檻,意味著無論是否為競爭者、消費者,甚至無直接商業關聯的第三方,均可啟動異議程序。這種制度設計初衷在于借助社會監督力量,防止惡意搶注、傍名牌等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但在2025年的審查實踐中,形式上的“無門檻”并不等于實質上的“無障礙”。異議理由必須基于法定事由,如違反禁用條款、侵犯在先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等。若僅憑主觀認為“名字不好聽”或“可能混淆”,而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支撐,異議將被駁回。某地一位個體工商戶曾對一個與其業務毫無關聯的圖形商標提出異議,理由僅為“圖案像其老家村徽”,因缺乏權利基礎和法律依據,最終未獲支持。

一個值得深入分析的案例發生于2023年,延續至2025年仍在復審階段。某文化愛好者發現一新申請的商標使用了其長期在社交媒體上使用的原創標語“星河不問趕路人”,雖未注冊商標,但該標語在其個人賬號下已積累超10萬次互動。他以“在先著作權”為由提出異議,并提交了平臺發布記錄、粉絲評論截圖、內容創作時間戳等電子證據。商標局經審查認定,該標語具有獨創性,且發布時間早于商標申請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盡管異議人并非企業主體,也未將該標語用于商業活動,但因其具備合法在先權利,異議最終成立。這一案例清晰表明,“誰都可以提出”背后,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是否擁有可被法律認可的權利基礎或事實依據,而非身份本身。

在2025年的商標審查環境中,異議成功率與申請人身份無直接關聯,卻高度依賴以下八個關鍵要素:

  • 異議必須在商標初審公告后三個月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 異議理由需明確指向《商標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具體條款;
  • 即使非利害關系人,也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違法或侵權事實;
  • 電子證據需符合《電子簽名法》要求,必要時進行區塊鏈存證或公證;
  • 異議材料應結構清晰,避免情緒化表述,聚焦法律要件;
  • 同一商標可被多人多次異議,但重復理由將被合并審查;
  • 異議不收取官費,但委托代理或取證可能產生成本;
  • 異議失敗不影響后續無效宣告程序,但需注意五年除斥期間。
這些要點共同構成“誰都可以提出”背后的實操邊界。普通公眾若缺乏法律知識或證據意識,即便提交異議,也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因此,制度的開放性更多體現為程序入口的包容,而非結果的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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