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隨著跨境電商和品牌出海的持續升溫,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然而,商標申請并非一帆風順——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最新公開數據,2024財年約有12.3%的商標申請遭遇第三方提出的異議程序。這一比例較五年前上升了近4個百分點,反映出美國商標體系中權利人維權意識的顯著增強。面對突如其來的“美國商標異議”,申請人往往措手不及,甚至因應對不當導致申請被駁回。那么,當你的商標在美國遭遇異議時,究竟該如何有效應對?
美國商標異議制度設立于《蘭哈姆法》第13條,允許任何認為某商標注冊可能對其造成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通常為30天,可申請延期)向美國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正式異議。這一機制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混淆性近似商標共存,維護市場秩序。值得注意的是,異議方無需證明已實際使用該商標,只需證明存在“合理可能性”的損害即可啟動程序。實踐中,異議理由常包括:在先商標權沖突、描述性或通用名稱缺乏顯著性、惡意搶注、以及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等。其中,因跨境電商品牌命名趨同而引發的近似商標爭議,在2025年尤為突出。
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發生于2024年底:一家主營智能家居設備的中國出口企業,在美國申請注冊“SmartNest”商標用于第9類商品。該商標順利通過審查并進入公告期,但隨后遭到一家位于加州的初創公司提出異議。后者雖未在USPTO注冊相同商標,但提供了其自2022年起在本地展會、官網及社交媒體上使用“SmartNest Home”的證據,并主張其享有普通法權利(common law rights)。TTAB最終認定異議方確實在特定地域內建立了在先使用權,且兩商標在音、形、義及商品類別上高度重合,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盡管申請方強調其全球銷售規模遠超對方,但TTAB明確指出:普通法權利雖地域受限,但在異議程序中仍具法律效力。此案凸顯了即使未注冊商標,在美國特定區域內持續使用亦可構成有效異議基礎,值得出海企業高度警惕。
面對美國商標異議,申請人需采取系統化應對策略。首先,應在收到異議通知后立即評估異議方的權利基礎是否成立,包括其商標使用證據、注冊狀態及地理范圍。其次,可考慮通過協商達成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尤其當雙方商品/服務存在明顯差異或市場不重疊時。若無法和解,則需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并準備充分的反證材料,如自身商標的長期使用記錄、市場知名度數據、消費者調查報告等。此外,2025年TTAB對電子證據采納標準趨于嚴格,所有提交的網頁截圖、社媒內容等均需附帶公證或符合《聯邦證據規則》要求。最后,企業應將異議應對納入整體品牌戰略,提前進行全球商標篩查,避免在核心市場使用高風險標識。以下八點可作為實務操作的關鍵參考:
- 異議期通常為公告后30天,但可申請延期至最多180天,為企業爭取準備時間;
- 異議方必須證明其為“利害關系人”,即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商業損害;
- 普通法權利在美國部分州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未注冊也可用于異議;
- TTAB程序類似民事訴訟,包含證據開示、動議、庭審等環節,周期通常為12–18個月;
- 答辯時應重點反駁混淆可能性,而非僅強調自身品牌知名度;
- 可申請“加速處理”(Accelerated Case Resolution)以縮短程序時間;
- 若異議成立,原申請將被駁回,但可修改商品/服務范圍后重新提交;
- 建議在提交美國商標申請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FTO(自由實施)檢索,排查潛在沖突。
綜上所述,美國商標異議既是挑戰,也是檢驗品牌合法性的試金石。2025年的實踐表明,單純依賴“先申請”思維已不足以保障商標安全,企業必須建立覆蓋注冊前篩查、公告期監控、異議應對及后續維權的全周期管理體系。在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唯有將知識產權合規嵌入商業決策底層邏輯,方能在海外市場行穩致遠。未來,隨著AI生成品牌名稱的普及,商標近似判斷或將面臨新的技術與法律交叉難題,這更要求從業者保持對規則演進的敏銳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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