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營生鮮與日用品的社區超市在2024年籌備品牌升級時,因未在商標注冊階段明確服務范圍,導致其線上配送服務被他人搶注,陷入被動維權境地。這一案例折射出許多零售經營者對商標分類理解的模糊——超市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多個服務維度,若僅憑直覺選擇類別,極易留下法律漏洞。2025年商標審查趨嚴背景下,厘清“超市商標注冊分類”的邏輯顯得尤為關鍵。
超市的核心功能雖以商品銷售為主,但現代零售業態已高度融合線上線下、倉儲物流、會員管理及廣告推廣等多重服務。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超市運營主要落入第35類“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項下,具體包括3501群組的“為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以及3502群組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超市”本身并非法定商品或服務名稱,需通過描述性語言準確對應到規范條目。例如,若超市同時提供自有APP下單、配送調度,則可能涉及3503群組的“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若開展會員積分兌換、儲值卡服務,則需考慮3506群組的“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等延伸內容。
實踐中,某區域性連鎖超市在2023年提交商標申請時,僅勾選了3501群組中的“替他人推銷”,未覆蓋其實際開展的“線上訂單處理”與“門店導購服務”。2024年,另一主體在3503群組注冊相同標識后,向該超市發出侵權警告,迫使其暫停小程序功能數月。經復盤發現,其服務鏈條中“通過網絡平臺促成交易”屬于典型3503行為,而現場導購雖屬輔助環節,但若形成標準化服務體系,亦可納入3501的“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此案例凸顯分類選擇必須與實際業務動作嚴格匹配,而非僅依據行業標簽粗略歸類。
除第35類外,超市還需評估關聯類別的防御性注冊。若自營烘焙區或熟食檔口,涉及食品加工,則第29類(肉制品)、30類(方便食品)、43類(餐飲服務)可能構成必要補充;若開發自有品牌商品(如紙巾、清潔劑),則需在相應商品類別(如第3類、第16類)同步布局。2025年商標局強化“使用意圖”審查,單純囤積非核心類別易被駁回,建議采用“核心+延伸”策略:以35類為主陣地,根據三年內明確規劃的業務模塊,有選擇地擴展至相關類別。同時,注意服務描述的精確措辭,避免使用“零售”“銷售”等非規范術語,改用“為他人推銷”“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等官方表述,提升初審通過率。
- 超市商標注冊主類別為第35類,重點覆蓋3501與3503群組
- “替他人推銷”是超市服務在商標分類中的標準表述,非“商品零售”
- 線上訂單處理、平臺撮合交易應歸入3503群組“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
- 門店導購、商品陳列展示若形成系統化服務,可納入3501群組保護范圍
- 自營加工食品區域需同步考慮第29、30、43類等商品或服務類別
- 自有品牌商品開發必須在其對應商品類別單獨申請注冊
- 2025年審查強調“使用真實性”,非核心業務類別注冊需謹慎
- 服務項目描述須使用《區分表》規范用語,避免自創術語導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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