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實踐中,一個常見卻極易被誤解的問題是:地名能否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不少創業者或品牌策劃人員出于地域文化認同或市場定位考慮,希望將城市、鄉鎮甚至街道名稱用于產品標識。然而,《商標法》對此設有明確限制。本文結合2026年商標審查標準及真實案例,系統分析地名注冊商標的法律邊界、例外情形及實務操作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一條款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同時避免公共資源被私人壟斷。例如,“杭州”“成都”“巴黎”等廣為人知的地名,在絕大多數商品類別中均無法獲得商標注冊。但法律并非一刀切。若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則可能被允許注冊。比如“長安”雖為古都名,但在汽車、電子等領域因長期使用已形成第二含義,部分商標得以核準。

202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審查數據顯示,在全部駁回的商標申請中,約12%涉及地名禁用條款。其中,大量申請人試圖將“西湖”“黃山”“張家界”等風景名勝區名稱注冊于旅游、食品、日化類商品上,均被依法駁回。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地名未被直接使用,若商標整體易使公眾聯想到特定地域,且該地域以某種產品聞名,仍可能構成誤認風險。例如,某公司在2024年嘗試注冊“陽澄湖”用于非蟹類產品,雖未直接標注“大閘蟹”,但因“陽澄湖”與蟹類產品高度關聯,最終被認定具有產地暗示性而遭駁回。這一案例清晰表明,審查不僅看字面,更關注公眾認知與市場實際。

盡管存在嚴格限制,地名在特定條件下仍可成為有效商標。其一,地名本身具備強顯著性第二含義。如“鳳凰”既是湖南一縣名,也是神話意象,在服裝、珠寶等類別經長期使用已脫離地理指向,獲準注冊。其二,地名用于非相關商品或服務。例如,將“漠河”用于軟件開發服務,因漠河與IT行業無任何產業關聯,不易引發產地誤認,可能通過審查。其三,作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申請,如“五常大米”“安溪鐵觀音”,此類商標旨在標明產品原產地及特定品質,受專門法規保護。對于企業而言,若確需使用地名元素,建議進行顯著性強化設計(如添加圖形、虛構詞綴),或選擇非縣級以下小地名(如村名、街道名),并提前開展商標可注冊性檢索與風險評估。

  •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禁止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熟知外國地名注冊為普通商標。
  • 地名若具有“其他含義”或已形成“第二含義”,可能突破禁用限制。
  • 即使未直接使用地名,若商標整體易引發產地聯想,仍可能被駁回。
  • 2025年數據顯示,約12%的商標駁回案件涉及地名禁用問題。
  • 將知名產地名稱用于非關聯商品(如“陽澄湖”用于文具)仍可能因暗示性被拒。
  •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是地名合法使用的特殊通道,需符合原產地標記規范。
  • 非縣級以下小地名(如自然村、歷史街區名)在部分情況下具備注冊可能性。
  • 建議企業在命名階段進行地名商標風險篩查,避免投入后遭遇駁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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