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項發明專利在復審程序中尚未獲得最終授權結果時,申請人是否可以將其轉讓?這一問題看似簡單,卻牽涉到程序法與實體法的交叉適用。202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年進入復審程序的專利申請超過4.2萬件,其中約有12%在復審期間發生了權利主體變更。這類操作雖不罕見,但因缺乏明確細則指引,常引發程序中斷、權利瑕疵甚至無效風險。

專利復審程序本質上是對駁回決定的行政救濟機制,其核心在于審查原申請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在此階段,專利申請尚未轉化為有效專利權,權利狀態處于不確定區間。若此時發生轉讓,受讓人能否承繼原申請人的全部程序權利?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相關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依法轉讓,但需完成著錄項目變更登記。然而,復審程序具有高度的人身屬性,部分審查員認為原申請人對技術方案的理解深度直接影響答辯質量,因此對受讓人參與復審持審慎態度。實踐中,某公司曾于2024年將一件處于復審階段的通信領域發明專利申請轉讓給另一實體,因未及時通知復審委員會并提交身份變更證明,導致口頭審理通知仍寄送至原申請人,錯過答辯期限,最終被視為撤回。

此類案例暴露出制度銜接的薄弱環節。一方面,專利法允許申請權自由流轉;另一方面,復審程序強調申請人與發明內容的緊密關聯。這種張力使得轉讓操作必須兼顧程序合規與實質有效性。尤其在涉及跨境轉讓或多方共有權利的情形下,問題更為復雜。例如,若原申請人系高校科研團隊,復審期間將申請權部分轉讓給合作企業,而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交委托代理手續,則可能被認定為無適格代理人,進而影響復審進程。2025年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已提出增設“復審期間權利變更告知義務”條款,要求轉讓雙方在完成著錄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交書面說明,以確保程序連續性。

面對上述挑戰,市場主體需建立系統化的應對策略。轉讓行為不應僅停留在合同簽署與備案層面,而應嵌入全流程管理。從盡職調查開始,受讓方須確認該申請是否已進入復審、復審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第三方異議等關鍵信息。在簽署轉讓協議時,明確約定原申請人配合完成復審答辯的義務,并預留應急溝通機制。完成著錄項目變更后,應主動向復審部門提交權利繼受聲明及新代理委托書,避免因信息不同步導致程序失權。長遠來看,隨著專利資產化程度加深,復審階段的轉讓需求將持續增長,相關規則亟需進一步細化,以平衡交易效率與程序公正。

  • 專利復審期間的申請權轉讓屬于合法行為,但需履行法定變更登記程序
  • 未及時通知復審部門可能導致程序性失權,如錯過口頭審理或答辯期限
  • 復審程序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審查機關對受讓人資格存在事實上的審查傾向
  • 共有權利情形下的部分轉讓易引發代理權限爭議,需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 跨境轉讓需額外滿足外匯登記、技術出口許可等監管要求,增加操作復雜度
  • 2025年政策動向顯示,監管部門正推動建立復審期間權利變更的主動告知機制
  • 受讓方應在盡職調查階段重點評估復審理由的成立可能性及技術穩定性
  • 轉讓協議中應設置原申請人協助復審答辯的持續義務條款,降低程序中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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