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醫(yī)藥領域的研發(fā)人員在2023年提交了一項關于新型緩釋制劑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經過初審、實審后被駁回,其依法提出復審請求。2025年,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駁回決定。面對這一結果,該申請人并未放棄,而是著手準備后續(xù)法律程序。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年來,隨著創(chuàng)新主體維權意識增強,對專利復審結果不服而尋求進一步救濟的情形日益增多。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有效應對,成為眾多創(chuàng)新者亟需厘清的問題。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仍不服,則可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路徑看似清晰,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細節(jié)需特別注意。例如,起訴期限起算點以“收到決定之日”為準,而非決定作出日;若通過電子送達系統(tǒng)接收文書,系統(tǒng)顯示的接收時間即為起算依據。2026年,隨著電子政務平臺全面普及,此類時間節(jié)點的認定更趨嚴格,稍有疏忽便可能導致喪失訴權。

在具體訴訟準備階段,證據組織與法律適用是兩大核心環(huán)節(jié)。不同于民事訴訟,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圍繞復審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在于判斷復審程序是否合規(guī)、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實踐中,部分申請人誤將訴訟焦點放在技術方案本身的創(chuàng)新性上,忽視了對復審程序瑕疵的挖掘。例如,某機械結構專利案中,復審合議組成員曾在實審階段參與過該案審查,卻未主動回避,構成程序違法。法院據此撤銷復審決定,發(fā)回重審。此類案例表明,程序正義同樣是勝訴的關鍵支點。此外,2026年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技術啟示”的認定標準趨于精細化,單純強調區(qū)別特征不足以推翻創(chuàng)造性否定結論,需結合公知常識證據鏈進行系統(tǒng)反駁。

除行政訴訟外,申請人還可同步考慮其他策略組合。例如,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基于原申請文件提交分案申請,以保留技術方案的其他保護可能性;或針對引證文獻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削弱對比文件的穩(wěn)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進入訴訟階段,專利復審委員會仍可能因新證據或法律理解變化而主動變更立場。2025年曾有一起涉及圖像識別算法的案件,復審委在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后,主動調取了國際最新技術報告,最終自行撤銷原決定并重新作出授權結論。這說明,法律程序并非單向對抗,合理利用溝通機制亦可促成有利結果。

  • 對專利復審決定不服的法定救濟途徑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 電子送達已成為主流方式,接收時間以系統(tǒng)記錄為準,需及時查收避免超期。
  • 訴訟審查重點在于復審決定的合法性,包括程序合規(guī)性、事實認定準確性及法律適用正確性。
  • 技術方案本身的創(chuàng)新性爭議需轉化為法律層面的論證,如公知常識舉證不足、技術啟示缺失等。
  • 程序違法情形(如合議組成員應回避未回避)可成為撤銷復審決定的有效理由。
  • 2026年司法實踐對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技術啟示”認定更加注重證據鏈完整性。
  • 可同步采取分案申請、對引證文獻提無效等輔助策略,形成多維度應對方案。
  • 在訴訟過程中,復審委員會仍可能基于新情況主動變更原決定,保持溝通渠道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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