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25年提交了一項關于智能溫控系統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于2026年初發出駁回決定,理由是該技術方案缺乏創造性。企業負責人起初未予重視,直到三個月后才咨詢代理機構,結果發現已錯過法定復審期限,導致專利申請徹底失效。這一案例并非孤例,現實中因對復審期限理解不清或操作延誤而喪失權利的情形屢見不鮮。專利駁回并非終點,但能否有效啟動復審程序,關鍵在于是否在法定期限內采取正確行動。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請求復審。這一三個月期限為固定不變期間,不因節假日順延,也不接受延期申請。實踐中,部分申請人誤以為可像民事訴訟那樣申請延期,或混淆了“發文日”與“收到日”,導致超期。例如,若駁回決定書落款日期為2026年3月10日,通過電子送達系統于3月12日推送,則起算日為3月12日,截止日為6月11日(含當日)。若通過紙質郵寄,以實際簽收日為準,但需保留簽收憑證以備核查。

復審程序并非簡單重復原審查過程,而是對駁回理由進行針對性反駁,并可結合修改權利要求書、補充實驗數據或技術說明等方式增強說服力。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優化了復審案件處理流程,推行電子化提交全覆蓋,要求所有復審請求必須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在線提交,不再接受紙質材料。這意味著申請人不僅需關注期限,還需提前熟悉系統操作,確保文件格式合規、簽名有效。某生物醫藥研發團隊曾因上傳的PDF文件未加蓋電子簽章,被系統退回,雖在期限內重新提交,但因首次提交無效,仍被視為逾期,最終喪失復審資格。

為避免類似風險,申請人應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機制,包括設置內部提醒系統、指定專人跟蹤官方通知、與專業代理機構保持溝通等。同時,需明確復審并非萬能救濟手段——若原申請存在根本性缺陷(如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即使進入復審階段,成功率依然較低。反之,若駁回理由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偏差,及時提起復審往往能扭轉局面。以下八點概括了專利駁回后提復審的關鍵注意事項:

  • 復審請求必須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起算時間以實際收到通知之日為準,電子送達以系統推送時間記錄為據;
  • 復審請求需通過官方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在線提交,紙質材料不再接受;
  • 提交時須一并繳納復審費,未繳費視為未提出請求;
  • 可在復審請求中修改權利要求書,但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 可補充提交對比文件、實驗數據或技術專家意見作為輔助證據;
  • 復審程序通常由三人合議組審理,平均周期約為6-9個月;
  • 若復審維持駁回,申請人仍可在收到復審決定后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專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而復審機制正是保障申請人程序性權利的重要環節。面對駁回決定,冷靜分析、精準把握期限、科學制定應對策略,遠比盲目焦慮或草率放棄更為重要。隨著2026年專利審查標準持續細化,申請人更需提升自身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將期限意識融入日常運營。畢竟,一項技術的價值,不應因一個程序性疏忽而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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