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的背景下,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已成為企業應對專利侵權風險、維護市場自由的重要法律工具。然而,許多企業在面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的無效決定時,往往因對程序細節和證據規則理解不足而陷入被動。一個典型的問題是:當一項看似穩固的專利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專利權人該如何有效應對?這不僅涉及技術方案的比對,更牽涉到證據鏈構建、技術啟示判斷以及程序性權利的保障。
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某通信領域專利無效案(第5W123456號無效決定)便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案例。該案涉及一項關于5G基站天線波束賦形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內某頭部通信設備制造商。無效請求人系其競爭對手,主張該專利缺乏創造性,并提交了三篇國外專利文獻作為現有技術證據。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在審查中并未簡單采納請求人主張,而是深入分析了技術方案在實際應用場景中的技術效果差異,最終維持專利部分有效。值得注意的是,該決定特別強調了‘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三要素的閉環邏輯,指出即便部分技術特征在現有技術中有所披露,但若整體方案解決了特定技術難題并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效果,仍可具備創造性。這一判斷標準對后續類似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專利復審無效程序的復雜性不僅體現在技術判斷上,還體現在程序規則與證據運用的精細操作中。實踐中,許多無效請求因證據形式瑕疵或舉證期限問題被駁回,而專利權人也常因未及時提交反證或修改權利要求而錯失機會。結合近年審查實踐,以下八點經驗值得特別關注:
- 1. 無效請求人應精準選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避免堆砌無關文獻,聚焦技術啟示的實質性結合可能性。
- 2. 專利權人在答復階段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性修改,但不得擴大原保護范圍,且修改需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明確限制。
- 3. 技術效果的證明需依賴實驗數據或行業公認標準,主觀性描述難以被采信。
- 4. 公知常識的認定需謹慎,復審部門通常要求請求人提供權威教科書、技術手冊或行業標準作為佐證。
- 5. 多份證據的組合需說明結合動機,不能僅憑“事后諸葛亮”式推理推定顯而易見性。
- 6. 程序性權利如口頭審理請求、證據交換期限等,直接影響實體審理結果,不可忽視。
- 7. 涉外專利文獻作為證據時,需提供經認證的中文譯文,否則可能不被采納。
- 8. 無效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焦點通常限于程序違法或法律適用錯誤,技術事實認定較難推翻。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專利復審無效機制不僅是糾錯程序,更是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的關鍵制度設計。隨著我國專利質量提升工程的推進,無效案件數量雖略有下降,但技術復雜度顯著上升,尤其在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等前沿領域,技術交叉性強、標準演進快,給創造性判斷帶來新挑戰。未來,無論是企業還是代理機構,都需在技術研發初期就嵌入專利穩定性評估,在申請階段即考慮可能的無效攻擊點,從而構建更具韌性的專利資產。專利的價值不僅在于授權,更在于經得起無效程序的考驗——這或許是每一個創新主體都應銘記的實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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