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專利侵權糾紛中,原告主張其擁有的某項實用新型專利被被告產品所覆蓋。然而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原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成功使該專利被全部宣告無效。這一結果直接導致侵權訴訟被駁回。此類事件并非孤例,近年來隨著企業對知識產權戰略重視程度提升,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已成為技術競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并非簡單的行政裁決,而是一套融合技術判斷、法律適用與證據規則的復雜程序。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及相關實施細則,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就已授權專利向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啟動后,需經歷形式審查、合議組組成、口頭審理(如申請)、書面意見交換等多個環節。2025年數據顯示,全年受理的無效宣告請求中,約63%涉及發明專利,其中近四成最終被全部或部分宣告無效。這反映出專利授權質量與后續確權程序之間存在顯著張力。
一個值得關注的獨特案例發生于2023年。某公司在智能穿戴設備領域提交了一項關于心率監測算法的發明專利,并于2024年初獲得授權。隨后,另一家企業在產品開發中采用類似技術路徑,被前者發函警告。后者隨即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多份早于該專利申請日的公開技術文檔,包括一篇未被審查員引用的國際會議論文及一段開源社區代碼提交記錄。合議組經比對認定,該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創造性,于2024年底作出全部無效決定。此案特殊之處在于,無效證據并非來自傳統專利文獻,而是分散于非專利技術信息源,凸顯了現有技術檢索范圍的擴展趨勢。
面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現實風險,創新主體需從多個維度構建防御體系。一方面,在專利申請階段應強化技術新穎性與創造性的自我評估,避免過度依賴寬泛的權利要求;另一方面,在遭遇無效挑戰時,需迅速組織技術專家與法律團隊協同應對,精準界定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的差異。此外,企業還應建立專利資產動態監控機制,定期評估核心專利的穩定性,并在必要時通過分案申請、權利要求修改等方式增強專利韌性。未來,隨著人工智能輔助審查系統的推廣,專利授權門檻可能進一步提高,但無效程序作為糾錯機制的價值將持續凸顯,成為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的關鍵制度安排。
-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的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負責審理,具有準司法性質
-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在專利授權后提出無效請求,無需證明利害關系
- 無效理由主要包括缺乏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或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等法定情形
- 2025年統計顯示,實用新型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比例高于發明專利,主因在于初步審查制下授權門檻較低
- 口頭審理雖非必經程序,但在技術爭議較大案件中常被采用,有助于合議組全面理解技術細節
- 無效決定可被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形成行政訴訟救濟路徑
- 非專利文獻(如學術論文、產品手冊、網頁快照)在近年無效案件中證據采納率顯著上升
- 專利權人可在無效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但不得擴大原保護范圍,且修改方式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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