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注冊實踐中,一個常見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當某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他人成功提起“撤三”申請并最終被撤銷后,原權利人或第三方是否可以立即重新申請該商標?如果可以,又是否存在時間限制或策略考量?這一問題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商標法》的多個條款、審查實踐的變化以及市場競爭的實際需求。尤其在2025年商標注冊量持續高位運行的背景下,理解“撤三”后的再申請規則,對品牌布局具有現實意義。

所謂“撤三”,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以“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一旦撤銷決定生效,該商標專用權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終止。然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原商標被撤銷后,相同或近似商標需間隔多久才能再次提交注冊申請。這意味著,從程序上講,撤銷公告發布次日即可提交新申請。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否“立即申請”就是最優選擇,還需結合多個維度綜合判斷。

以2024年底發生的一起典型案例為例:某公司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注冊了“AURORA+圖形”商標,但因業務調整長期未實際使用。2023年,競爭對手以“撤三”為由申請撤銷該商標。2024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撤銷決定,并于同年10月公告。原權利人本計劃在公告后立即重新申請,但經專業評估發現,若此時提交,極可能因“缺乏真實使用意圖”被審查員質疑,甚至遭遇駁回。于是該公司暫緩申請,轉而先在線上平臺小批量試銷帶有該標識的商品,并保留完整證據鏈。直至2025年3月,才正式提交新申請,并同步提交使用證據作為補充說明。此舉不僅提高了注冊成功率,也有效規避了后續可能的異議風險。這一案例表明,“撤三”后的再申請并非越快越好,而是需要與實際使用行為相匹配。

綜合當前審查實踐與市場環境,關于“撤三多久可以申請商標”的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八點核心要點:

  • 1. 法律層面無強制等待期:商標被“撤三”撤銷后,任何人(包括原權利人)均可立即重新申請,不存在法定的冷卻期或禁入期。
  • 2. 審查關注“真實使用意圖”:2025年商標審查更強調申請人是否具備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若短期內重復申請且無使用證據,易被認定為“囤積商標”或“惡意搶注”。
  • 3. 原權利人具有一定優勢:若原注冊人重新申請,可主張歷史使用基礎,在應對他人異議時更具說服力,但仍需提供近三年內的有效使用證明。
  • 4. 第三方申請需警惕在先權益:即使原商標已被撤銷,若原權利人仍在實際使用該標識,新申請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面臨民事訴訟風險。
  • 5. 撤銷公告日是關鍵時間節點:新申請的日期應晚于撤銷公告日,否則系統將因“在先權利仍存”而直接駁回。
  • 6. 類別與商品/服務范圍影響策略:若僅部分商品被撤銷,其余核定項目仍有效,則新申請需避開有效部分,避免沖突。
  • 7. 結合防御性布局需謹慎:部分企業試圖通過“撤三+重申”方式清理障礙后再進行防御注冊,但若無真實使用計劃,此類策略在2025年審查趨嚴背景下風險較高。
  • 8. 建議提前準備使用證據:無論是否立即申請,都應同步開展小規模商業使用(如電商上架、廣告投放、產品包裝等),并留存發票、合同、網頁截圖等可驗證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202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推進“商標注冊回歸使用本質”的改革方向,單純依賴“撤三”清除障礙后再搶注的做法已難以為繼。審查機關不僅關注形式上的權利狀態,更注重實質性的市場使用行為。因此,企業在規劃商標申請策略時,應將“使用”置于核心位置,而非僅視“撤三”為技術性清障工具。對于原權利人而言,定期評估名下商標的使用狀況、及時補充使用證據、必要時主動注銷閑置商標,才是防范“撤三”風險的根本之道;而對于意圖通過“撤三”獲取商標資源的第三方,則需審慎評估原權利人的市場活躍度及潛在法律反制能力,避免陷入長期確權糾紛。

綜上所述,“撤三多久可以申請商標”并無統一的時間答案,關鍵在于申請行為是否建立在真實、合法、可持續的商業使用基礎上。在2025年的商標生態中,唯有將法律規則與市場實踐緊密結合,方能在激烈的品牌競爭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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