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的背景下,專利權的穩定性成為企業技術研發和市場競爭的關鍵變量。然而,并非所有被授權的專利都能經受住法律和技術的雙重檢驗。當一項專利被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專利復審委員會(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將依法進行審查。那么,面對“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這一法律程序,權利人和請求人應如何理性應對?本文將從實務角度出發,結合2025年的最新實踐動態,系統梳理該程序的核心邏輯與操作要點。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并非簡單的行政復議,而是一種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審查機制。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及相關實施細則,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就已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值得注意的是,該程序并不以當事人之間存在直接侵權糾紛為前提,這意味著即使尚未發生實際侵權行為,第三方也可基于公共利益或技術自由使用的考量發起挑戰。在2025年,隨著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高技術領域專利數量激增,無效宣告案件數量同步上升,其中不乏因權利要求撰寫瑕疵、公開不充分或缺乏創造性而被宣告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情形。

為更清晰地理解該程序的實際運作,不妨參考一個發生在2024年底、于2025年初審結的獨特案例:某公司在新能源電池隔膜材料領域擁有一項發明專利,其權利要求中包含多個技術特征組合。另一家企業在研發同類產品時發現該專利可能構成技術壁壘,遂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該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不具備創造性。在審理過程中,請求人提交了三篇來自不同國家的對比文件,并通過技術專家論證指出,相關技術特征的組合在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看來是顯而易見的。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3缺乏創造性,宣告其無效,但維持了權利要求4-6的有效性。此案凸顯了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鏈構建與技術比對的重要性,也反映出2025年審查標準對“技術啟示”判斷的精細化趨勢。

面對此類程序,無論是專利權人還是無效請求人,都需采取系統化策略。首先,權利人應在專利申請階段即注重權利要求書的層次化設計,避免將核心創新點過度集中于單一權利要求;其次,在收到無效宣告請求后,應及時評估對方證據的證明力,并考慮是否提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或補充實驗數據;再次,對于請求人而言,精準選擇無效理由(如新穎性、創造性、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等)并匹配高質量的現有技術證據至關重要;此外,還需注意程序時限——例如,無效宣告請求通常需在答辯期內完成舉證,逾期提交的證據可能不被采納。以下八點概括了2025年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關鍵實務要點:

  • 無效宣告請求可針對全部或部分權利要求提出,無需以侵權訴訟為前提條件。
  • 2025年審查實踐中,對“公知常識”的認定趨于嚴格,僅憑口頭陳述難以成立,需輔以教科書、行業標準等書面證據。
  • 專利權人可在口審前對權利要求進行刪除式或進一步限定式修改,但不得擴大原保護范圍。
  • 多國對比文件的組合使用日益普遍,但必須證明存在明確的技術啟示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組合。
  • 實用新型專利的無效案件中,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成為創造性判斷的核心焦點。
  •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常涉及“一般消費者”視角下的整體視覺效果比對,需避免局部細節過度解讀。
  • 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在2025年推行電子化審理流程,當事人可通過官方平臺實時查看案件進展并提交電子證據。
  • 若對無效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綜上所述,“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不僅是一項法律救濟機制,更是技術創新生態中平衡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2025年技術迭代加速、專利質量要求提升的背景下,各方主體唯有深入理解程序規則、精準把握技術實質,方能在專利確權與無效的博弈中占據主動。未來,隨著專利審查標準與司法裁判尺度的進一步統一,無效宣告程序或將更加高效、透明,真正成為推動高質量專利產出的“過濾器”與“校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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