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專注于智能照明設備的制造企業計劃將產品同時投放歐洲和北美市場時,常會陷入一個普遍誤解:既然產品已通過CE認證,是否意味著也能順利進入美國?這種混淆不僅存在于中小企業,甚至部分行業從業者也未能厘清CE與美國強制性認證體系的本質區別。事實上,CE標志僅在歐盟及歐洲經濟區具有法律效力,而美國并無所謂“CE美國認證”這一官方概念。這種認知偏差若不及時糾正,可能導致產品在通關、銷售乃至召回環節遭遇重大合規風險。

CE標志的核心在于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新方法指令》中適用的安全、健康、環保等基本要求,制造商可基于自我聲明或第三方機構介入完成合規評估。而美國市場則采用完全不同的監管邏輯——由聯邦機構如FCC(電磁兼容)、OSHA(職業安全)、CPSC(消費品安全)等分別設定強制性標準,且多數產品需通過NRTL(國家認可測試實驗室)認證才能合法銷售。以2025年為例,某公司開發的一款帶Wi-Fi功能的工業傳感器,在取得CE認證后直接嘗試進入美國市場,結果因未通過FCC Part 15B的輻射限值測試而被海關扣留,導致整批貨物滯留港口近三周,額外產生倉儲與合規整改費用超12萬美元。該案例凸顯了將CE等同于美國準入許可的嚴重后果。

盡管不存在“CE美國認證”,但企業在規劃全球化布局時,可借助CE認證過程中積累的技術文檔和測試數據,高效推進美國合規流程。例如,CE所需的EMC測試報告若覆蓋FCC相關頻段和限值,經適當補充即可用于FCC認證申請;電氣安全測試若依據IEC 60950-1(現為IEC 62368-1)進行,其結果在多數NRTL機構中亦被接受。關鍵在于提前識別目標市場的法規映射關系。2025年,隨著UL 62368-1全面取代舊版安全標準,企業若在CE認證階段即采用新版協調標準,可大幅減少重復測試成本。某品牌便在設計階段同步參照EN 62368-1與UL 62368-1,使同一套安全測試數據同時滿足歐盟和美國要求,縮短上市周期約40天。

面對歐美雙軌并行的合規體系,企業需建立動態的合規策略而非依賴單一認證標簽。具體而言,應從八個維度系統化管理:第一,明確產品在歐盟適用的CE指令(如LVD、EMC、RED等)及在美國對應的聯邦法規條款;第二,識別是否存在重疊測試項目,優化實驗室資源分配;第三,確保技術文件結構兼容雙方要求,特別是風險評估報告與用戶手冊內容;第四,關注2025年歐盟新電池法規與美國各州對電池產品的特殊限制(如加州Prop 65);第五,對無線類產品,區分RED指令與FCC ID認證的程序差異;第六,建立本地代表機制——歐盟需指定授權代表,美國雖無強制要求但建議設立合規聯絡人;第七,定期監控法規更新,如美國能源部(DOE)對能效新規的實施節點;第八,培訓內部團隊理解“CE≠全球通行證”的基本共識,避免營銷或供應鏈環節傳遞錯誤信息。唯有如此,方能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監管環境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技術合規與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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