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2025年受理的一起專利復審案件中,一項關于智能灌溉控制裝置的技術方案因被認定缺乏“實質性特點”而被駁回。申請人堅持認為其設計已投入小規模試用且獲得用戶反饋,理應獲得專利保護。這一爭議恰恰折射出公眾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具備什么”這一基礎問題的理解偏差。專利并非對所有技術成果的自動獎勵,而是對符合法定標準的創新給予的排他性權利。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必須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三項要件構成專利授權的“鐵三角”,缺一不可。新穎性要求技術方案在申請日以前未被公開,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或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實踐中,即便僅在內部技術交流會上展示過原型機,也可能破壞新穎性。202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強化了對“抵觸申請”的審查力度,即在申請日前由他人提交、在申請日后公開的相同技術方案,同樣可導致新穎性喪失。因此,研發團隊在提交專利申請前應嚴格控制技術披露范圍,避免因提前公開而喪失授權資格。
創造性是區分普通改進與可專利創新的關鍵門檻。對于發明而言,需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則要求“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二者雖表述不同,但核心均在于判斷該技術方案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例如,某公司開發了一種用于農業大棚的溫濕度聯動調節結構,其將現有傳感器與機械通風口通過特定邏輯連接。審查員認為,該組合屬于常規技術手段的簡單拼接,未產生協同效應或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故不具備創造性。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審查指南更新后,對“技術效果”的舉證要求更為嚴格,申請人需提供實驗數據或對比測試報告,而非僅依賴理論推導。
實用性強調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能產生積極效果。這一要件常被忽視,卻在特定領域構成關鍵障礙。例如,涉及永動機、違反自然規律的裝置,或僅停留在理論模型而無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方案,均因無法實際應用而被排除。此外,部分生物醫藥領域的早期研究成果,若缺乏可重復的制備方法或明確用途,也可能被認為不具備實用性。值得強調的是,實用性不要求技術已商業化,但必須存在明確、可行的實施路徑。以下八點概括了授權要件的核心內涵與實踐要點:
- 新穎性判斷以全球范圍內的公開為基準,包括非專利文獻、展會展示、網絡發布等任何形式的披露。
- 寬限期制度僅適用于特定情形(如首次展出、學術會議發表),且需在申請時主動聲明并提交證明材料。
- 創造性評估采用“三步法”: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找出區別特征、判斷該區別是否顯而易見。
- 實用新型雖不進行實質審查,但在無效宣告或侵權訴訟中仍需經受創造性與實用性的嚴格檢驗。
- 技術方案必須充分公開,使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否則即使滿足三性也可能因說明書不充分被駁回。
- 2026年起,人工智能生成的技術方案若無人類實質性貢獻,將不被視為可專利主題。
- 組合發明需證明各組成部分協同作用產生了超出各部分單獨效果之和的技術效果。
- 實用性不等于經濟價值,但必須具備可驗證的技術功能,不能僅為抽象概念或純算法流程。
回到前述智能灌溉案例,復審委員會最終維持駁回決定,理由是該方案僅將已有模塊按常規邏輯連接,未解決長期存在的技術難題,也未帶來效率或精度的顯著提升。這一結果提醒創新主體:專利保護的不是“做了什么”,而是“解決了什么別人沒解決的問題”。隨著2026年專利審查標準持續細化,申請人更需在技術研發初期就嵌入專利思維,確保創新成果既具技術價值,又符合法律授權框架。未來,隨著綠色技術、數字健康等新興領域專利申請激增,對“創造性高度”的判斷或將引入更多跨學科視角,這對創新者提出了更高要求——真正的專利競爭力,源于對技術本質與法律邊界的雙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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