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隨著企業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商標注冊申請數量持續攀升。然而,并非所有標識都能順利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許多申請人因不了解法律限制,提交了依法“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內容,不僅浪費了時間和費用,還可能延誤品牌布局。那么,究竟哪些內容被法律明確排除在可注冊范圍之外?本文將從法律依據、實際案例和審查實踐出發,系統梳理這些“禁區”。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條款并非理論空談,而是直接影響商標審查結果的關鍵依據。例如,某地一家初創企業曾試圖將“中華老字號傳承”作為服務商標申請注冊,理由是其產品工藝源自百年家族技藝。然而,該申請被駁回,原因在于“中華”屬于國家名稱的組成部分,且“老字號傳承”具有公共屬性,容易誤導公眾認為其獲得官方認證。這一案例清晰表明,即使出于善意,若標識觸及法律紅線,仍無法獲得注冊。

結合2025年商標審查實踐,以下八類內容依法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識;
  • 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或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內容,例如使用貶低特定民族或群體的詞匯,或暗示產品具有未經證實的醫療功效;
  • 僅由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組成的標志,如“智能手機”“純棉T恤”等,因其缺乏顯著特征,無法區分商品來源;
  •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詞匯,例如“超快充電”“天然植物提取”等,除非經過長期使用已獲得顯著性;
  •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 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包括過于簡單的幾何圖形、普通字母或數字組合(如“ABC123”),除非通過使用已產生識別性;
  • 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內容,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或企業名稱權的標識;
  •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如涉及宗教敏感符號、違反公序良俗的網絡流行語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商標審查標準在保持法律穩定性的同時,也對新興領域作出適應性調整。例如,隨著AI生成內容的普及,某公司曾嘗試將一段由AI生成的抽象圖案注冊為圖形商標,但因無法證明其獨創性及與特定商品的關聯性,最終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征”而駁回。這說明,即使技術手段日新月異,商標的核心功能——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仍是審查的基石。此外,近年來對“蹭熱點”行為的打擊也日益嚴格,如在重大公共事件期間搶注相關詞匯(如“奧運冠軍”“救災先鋒”等),不僅會被駁回,還可能被列入惡意申請名單。

綜上所述,了解“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是”哪些內容,不僅是法律合規的要求,更是品牌戰略的重要一環。申請人在構思商標時,應主動規避上述禁區,必要時可借助專業檢索工具或咨詢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前評估注冊可行性。在2025年品牌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一個合法、獨特且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將成為企業最堅實的競爭壁壘。未來,隨著《商標法》的進一步完善,審查標準或將更加精細化,但尊重法律、尊重市場、尊重消費者認知,始終是商標注冊不可動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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