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材料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新材料科技創新,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環節“斷鏈”問題,規范新材料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新材料中試項目(以下簡稱中試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是指支撐本市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等發展的新材料領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實驗室試驗成功后、大規模量產前,為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的工藝技術驗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中試基地是指為中試項目提供場地和條件,進行一定規模驗證性生產的科研性生產組織場所,包括技術和檢測共享平臺、小規模生產廠房(場地)、公用水電氣設施、環保集中處理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中試項目是指為開展新材料中試而建設的完整的工藝過程裝置,包括必要的建(構)筑物、工藝操作單元、水電氣分配系統、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系統、環保治理等設施。
第三條 中試基地、中試項目建設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風險可控、符合產業發展需求、資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改委、市科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會同標準主管部門引導新材料領域的企業與行業組織研究制定中試基地相關團體標準,規范中試基地的專業分類、配套設施、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中試基地管理
第六條 中試基地申報條件和流程。
1、中試基地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建設,負責運營管理,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員。
2、本市支持新材料相關產業園區、創新中心、研發轉化功能平臺等牽頭設立公共中試基地,面向新材料領域提供公共中試服務,鼓勵單位建設內部中試基地對外提供中試服務。
3、中試基地的建設或者運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編制中試基地建設運營方案,組織專家對中試基地進行實地評審,鼓勵相關主體主動向市經濟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對建設方案、評估材料等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經評價為中試基地并公示通過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申請新材料中試基地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報建審批手續。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開展中試基地申報工作。
第八條 本市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盤活存量資源,完善專業管理機制,建設中試基地,開展中試項目。
第九條 中試基地應當完善中試基礎設施,保障中試項目的安全環保運行。中試基地內水電氣供應、污染防治、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配備、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且滿足基地內中試項目需要。
化工中試基地應當落在化工園區內,應當配套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危廢收集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火災報警、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等。
第十條 本市支持中試基地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統一規劃建設中試專用的電化學、鑄造、鍛造、熱處理、熔煉、酸洗等工藝設施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規劃建設方案經所在園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實施。工藝配套設施的選址和布局應符合本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上述設施不得對除中試項目外的其他項目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優化中試基地考核指標,鼓勵各區對中試基地不設定產值、稅收、能耗強度等考核指標。

第三章 中試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中試項目試驗的產品、技術、工藝,應當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方向。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在中試基地孵化的中試項目的項目總部和研發機構落地上海,支持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在本市開展工業化生產。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企業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在市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內獨立建設化工中試項目,參考化工生產項目進行管理,原則上不得與在役生產裝置在同一建(構)筑物內。
第十五條 在中試基地內建設的中試項目,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管理:
(一)項目確認。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向擬入駐的中試基地提交中試項目建設方案,中試基地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實際需求,可以自行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能入駐的中試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級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手續。
(二)生態環境保護。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編制環評文件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分類享受環評改革優化和簡化政策。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利用原有中試設施、設備開展新的中試項目,在不突破原環評文件批復的建設要求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前提下,經中試基地論證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環境風險的且相應污染防治措施能滿足原環評批復要求的,無需另行報批環評。
(三)安全生產。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中試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涉及少量化學反應,少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中試項目,入駐非化工中試基地的,應當報所在區政府同意,所在區政府可組織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后可入駐中試基地。
(四)項目驗收。中試項目投入運行前,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和中試基地應當對項目安全、環保等進行驗收,可共同組織專家實地評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不具備條件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中試基地應當將驗收結果存檔備查。
(五)其他事項。本市支持將中試基地能耗總量指標優先納入市級統籌。涉及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六條 采用微量集成工藝技術,顯著降低工藝過程危險等級的中試項目,可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無需單獨報批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化工中試項目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中試基地內化工中試項目與該基地內其他裝置、建筑之間距和隔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及標準要求,對于涉及重大危險源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設施、單元,應當采用最嚴格的安全標準和規范。
2.化工中試項目應當在安全評價之前進行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反應工藝危險度不得高于3級,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化工中試項目應當進行工藝全流程的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支持安全風險評估等級較低的化工中試項目在專家論證并取得園區同意后“項目上樓”。鼓勵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中試項目采用微通道反應器等技術降低安全風險。
3.化工中試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有關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改進傳統工藝,降低中試項目的安全風險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中試項目運行
第十九條 中試基地應當建立健全中試基地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組建管理團隊、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全員安全責任制,與中試項目試驗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中試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編制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事故應急預案,并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組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參加中試項目的工作人員進行專項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涉及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參加中試的人員,應當全面、準確掌握試驗安全操作規程、試驗過程中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個體防護措施,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中試項目在運行前,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工作,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完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保障機制,建立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管理制度,并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應配備的環境應急裝備物資種類和數量。
第二十三條 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規定收集處置,避免事故水進入外環境;明確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對各類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提出針對性的應急措施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四條 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中試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如有工藝、設備的重大改變,導致反應工藝危險度提高或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批,必要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中試研究結束后,中試項目試驗單位在對試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應當包含安全、環保設施、設備運轉等情況,
并報所在中試基地或者所在園區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單個中試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周期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延續,延續時間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中試項目不得用于工業化生產,中試項目因運行期滿等原因停止運行的,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試驗單位應當對相關中試設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將有關情況報原備案部門。新建中試項目過程利用原有設備、設施資源進行改造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不適用于實驗室研究和工業化生產項目。
第二十九條 與本辦法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管理,按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規劃資源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來源:上海經信委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湘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湘應企服為企業提供:政策解讀→企業評測→組織指導→短板補足→難題攻關→材料匯編→申報跟進→續展提醒等一站式企業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