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發展中,有時會取得政府發放的財政性獎補,這類資金是否要計入收入?收入時間如何確定?以下幾大常見誤區,看看你們“中招”了嗎?
誤區一
企業取得財政性獎補都可以不計入收入。
正解: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上述所稱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誤區二
企業取得財政性獎補可以自行選擇確認收入的時間。
正解: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此以外,企業取得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誤區三
財政性獎補都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處理。
正解: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誤區四
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獎補形成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正解: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誤區五
財政性獎補可以一直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正解:
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來源: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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