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管理,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動力,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于上海市進一步放權松綁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資金旨在推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引導企業加強前沿性、引領性、顛覆性科技創新,推動成果高效轉化落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創新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年度計劃安排、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各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策制定、項目推薦、配套資金安排、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管理規定,遵循統籌布局、市區聯動、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四條 創新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海市非上市企業,有健全的財務和管理制度;

(二)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或服務等業務;

(三)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

(四)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5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

(五)企業上年度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其中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比不低于10%。

第五條 創新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情形:

(一)圍繞國家和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具有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等特征的項目;

(二)在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創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或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項目;

(三)符合三大先導產業、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特征,具有創新策源、行業引領潛力的初創期企業。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創新資金不予支持:

(一)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復項目、單純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等。

(二)企業上年度及當年內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以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同一企業獲得創新資金資助累計3次及以上。

第三章?遴選與資助?

第七條 創新資金支持項目通過“創·在上海”國際創新創業大賽按照“以賽代評”方式進行遴選,重點考察技術與產品創新性、商業模式可行性、市場前景、團隊能力、企業融資及財務運營等情況。

第八條 市科委每年結合上海市科技發展規劃和重點產業領域,制定“創·在上海”國際創新創業大賽方案,對參賽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規定。

第九條 市科委根據“創·在上海”國際創新創業大賽賽事結果,對符合創新資金支持條件的企業,按照獲獎等級分別給予每項20萬元、6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的定額資助。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僅可承擔一項創新資金支持項目。

第十條 市科委對獲得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及承擔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科技創新券、科技信貸貼息、科技保險補貼、科技計劃資助等方面支持。

第十一條 由市科委推薦至國家相關創新創業賽事,并獲得國家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項目管理機制,跟蹤項目發展情況。市科委加強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同,采取第三方評價、隨機抽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創新資金政策實施績效、企業項目發展以及區科技主管部門管理等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企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科技計劃專項經費后補助、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誠信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8日。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計劃管理辦法》(滬科規〔2021〕2號)同時廢止。

來源: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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