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黃浦區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已正式啟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引導資金重點支持領域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聚焦服務業新賽道,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在符合《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25〕4號)、《黃浦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黃府規〔2023〕2號)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要求基礎上,2025年重點關注以下幾個領域的項目:
(一)在金融科技、綠色低碳、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黃浦科技創新重點領域開展技術攻關、推動市場化運用的項目;
(二)支持服務“中央科創區”建設,開展創新技術突破和應用轉化融合的項目;支持服務促進淮海新天地進口貿易創新發展示范區建設發展,在進口貿易創新發展方面開展業態和服務模式探索的項目;支持外灘濱江高端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促進黃浦區服務業發展的重大戰略、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研究,服務業園區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論證的資助;
(四)其他經區政府批準需要支持的項目。
二、區級分級管理
區級項目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項目建設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為在建項目,且起始時間不早于2024年11月1日。事中事后監管流程包括每季度提交監管報告、中期評估和驗收評審等。
項目建設投資在100萬元-300萬(含)元的項目須為在建項目,且起始時間不早于2024年11月1日。事中事后監管流程包括每半年報告項目進展,開展中期審計指導,開展驗收評審等。
項目建設投資在100萬元以下(含)的項目須為已建成項目且項目起始時間不早于2024年1月1日。經評審認定給予相應扶持資金。
區級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經評審認定,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申報資料要求(資料表格下載詳見文末附件)
(一)項目投資規模300萬元以上在建項目
包括項目建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未獲得上海市服務業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
1、項目申請表(含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3、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4、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5、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6、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80%以上;
7、風險投資、成果專利、認定證書等相關文件(如:自有軟件著作權或委外開發合同及開發方軟件著作權);
8、產業鏈協同聯動情況;
9、其他證明材料:
(1)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2)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3)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4)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5)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6)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二)項目投資規模100-300萬元(含)在建項目
1、項目申請表(含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3、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4、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5、項目單位當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6、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80%以上;
7、其他證明材料:
(1)風險投資、成果專利、認定證書等相關文件(如:自有軟件著作權或委外開發合同及開發方軟件著作權);
(2)產業鏈協同聯動情況;
(3)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4)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5)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6)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7)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8)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三)項目投資規模100萬元以下(含)建成項目
1、項目申請表(項目計劃任務書和項目實施報告);
2、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3、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4、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5、項目成果證明:產品演示、成果應用相關合同等;
6、項目效益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和證明材料(知識產權等);
7、項目建設投資情況;
8、項目單位當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9、企業投融資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項目申報程序
1、項目建設單位應是在黃浦區依法設立、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2、請項目單位按申請類別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將全套資料電子版發送至郵箱,完成項目材料遞交。郵件標題命名格式為“企業名稱+2025年區級引導資金”,并在郵件正文中附上項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本批次申報資料遞交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5日。經材料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入庫項目的建設單位依管理部門通知提交紙質資料。
3、支持在建服務業項目和投資規模100萬元以下(含)的建成項目。項目單位可申報多個項目,但每個項目單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個項目獲得資金支持。
4、項目單位有引導資金支持但尚未驗收的項目,需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申報新的項目。項目單位存在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自項目核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同時,以下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一是規劃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申報日期1年以上的規劃類項目;屬于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環境評價和設計方案等規劃類項目。
二是申報單位上年度凈資產為負(列入新業態新模式重點領域的項目,按照滬發改服務〔2020〕10號文執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圍和條件的項目等。
附件:2025年度黃浦區區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資料(含項目申請表樣張和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附件,或電腦端前往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部門網站查看部門動態/通知公告)
特別提示:資料遞交截止時間為2025年12月5日
來源:上海黃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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