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規〔2022〕22號)和《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23-2024年)》(滬發改服務〔2023〕7號)的文件要求,現組織開展本區2024年第一批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支持領域
1.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7號)和《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明確的重點領域重點服務業項目。
2.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上海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3.支持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的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編制。
二、項目申報對象
項目單位須是稅收征管關系在嘉定區,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持有法人一證通(需具有電子簽章功能,關于法人一證通事項說明詳見附件2)。
三、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單位所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在建項目。項目單位可申報多個項目,但每個項目單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個項目獲得資金支持。
2.項目單位有引導資金支持但尚未驗收的項目,需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申報新的項目。項目單位存在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自項目核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同時,以下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一是規劃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申報日期1年以上的規劃類項目;屬于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環境評價和設計方案等規劃類項目。
二是申報單位上年度凈資產為負(列入新業態新模式重點領域的項目,按照滬發改服務〔2020〕10號文執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圍和條件的項目等。
四、項目申報資料
1.項目申請表(網上填寫)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詳見附件2)
3.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4.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5.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6.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7.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8.風險投資、成果專利、認定證書等相關文件(如:自有軟件著作權或委外開發合同及開發方軟件著作權)
9.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10.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1.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2.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13.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14.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五、項目申報程序
1.請項目單位通過法人一證通在線登錄一網通辦門戶網站https://www.shanghai.gov.cn,選擇“嘉定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事項,網上填寫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按要求上傳相關附件資料(上傳的附件須為PDF格式,單個文件不超過50M,可上傳多個文件),系統自動生成申報書后加蓋電子簽章,完成系統申報;下載并打印項目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紙質材料,一式兩份),提交至稅收征管關系所在街鎮的有關部門。
2.嘉定區2024年第一批市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系統申報截止日期為2024年2月18日24時。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2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我市深化“五個中心”建設的總體要求﹐為切實鞏固發揮服務經濟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全面提升服務業整體質量和能級水平,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改善我市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服務業投入,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引導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我市服務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
第三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我市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管理推進部門)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復監督稽查等工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各區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引導資金項目庫管理,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負責引導資金的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評審小組推薦本行業領域內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重大服務業項目﹐并配合各區做好引導資金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使用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間題研究等﹐聚焦服務業新賽道,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7號)和《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31116號)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我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促進我市服務業發展的重大戰略、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
(四)支持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建設,對其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論證給予資助。
(五)經市政府批準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支持方式)
引導資金采用分類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對我市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帶動作用﹐并具有技術先進﹑模式創新等特性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二)重點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市、區兩級引導資金給予支持。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評審小組委托的中介機構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探索引導資金基金化運作和管理,結合風險投資等市場基金對企業或項目的投入情況,適當簡化評審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支持對服務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七條??(支持標準)
對重大示范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其中,對需突破支持上限的我巿重大功能性服務業項目﹐由評審小組研究確定支持金額。
對重點項目﹐市級引導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對重大戰略研究和服務業園區規劃,市級引導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0%。
第八條??(區級支持)
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項目和重點項目企業的所在區,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市級支持1:1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金山區、奉賢區、崇明區三個遠郊區可按照不低于市級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各區可根據需要制定區級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相關規定,對本區域內的服務業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項目庫管理)
各區應建立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申報的項目評估后納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做好跟蹤管理與推進實施。
第十條??(初審和轉報)
各區有關部門對已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按照本辦法負責項目初審﹐委托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和嚴格把關。市級財政資金已經安排支持的項目不予受理。
對各區初審通過的重大示范和重點項目﹐各區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向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引導資金申請﹐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引導資金申請匯總表。
(二)每個項目的初審結論。
(三)每個項目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材料。
各區有關部門對提交的申報資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對各區有關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由評審小組負責委托中介機構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審核評估結果,對擬支持項目進行網上公示并征詢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向各區下達引導資金支持計劃。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
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與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并向評審小組報備后﹐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階段撥付資金。引導資金支持計劃下達后,進行首款撥付﹐首款原則上不超過預定支持金額的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第四章??項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條??(事中監管)
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各區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各區有關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事中監管﹐推進項目實施等的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評審小組。
第十四條?(跟蹤服務)
(一)重大示范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具體實施推進及事中事后監管﹐評審小組成員以及相關部門參與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與各區共同推進項目建設。對項目單位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評審小組做好跟蹤服務﹐積極協調推進。
(二)重點項目。各區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具體實施推進及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跟蹤服務﹐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實施發生更大受化的。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各區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各區有關部門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按照我市項目驗收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驗收程序和辦法﹐并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變更)
獲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各區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各區有關部門應將項目變更有關材料報評審小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七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區有關部門向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經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五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各區有關部門應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及時總結﹐并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負責對各區有關部門的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審結果﹐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經評估,對表現突出的區或未達標且整改不力的區,適當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安排。
評審小組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稽查,不定期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后評估﹑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管理費用)
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的市級引導資金項目評估考核、后評估、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各區引導資金項目初審評估、事中監管﹑驗收審計等相關費用﹐由區級財政解決。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顚S?。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l日。

2.《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23-2024年)的通知>》(滬發改服務〔2023〕7號)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22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有關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組成的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制定了《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指南(2023-2024年)》。請按照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一、關于引導資金重點支持領域
為推動我市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強化全球資源配置功能、科技創新策源功能、高端產業引領功能和開放樞紐門戶功能,聚焦發展“五型經濟”,全方位推進“上海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輻射帶動力,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我市服務業重點領域的投入,持續推動產業鏈價值鏈高端增值和生產效率變革,引領新消費需求、創造高品質生活,經研究,我市引導資金重點支持領域為:
(一)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滬府辦發〔2021〕7號)和《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我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各類服務業園區的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規劃編制。
二、關于申報資料要求
(一)項目單位需準備的資料
1.項目申請表(網上填寫)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詳見附件1)
3.申報單位真實性及信用承諾函(需法人簽字、加蓋公章,詳見附件2)
4.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5.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6.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7.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8.風險投資、成果專利、認定證書等相關文件(如:自有軟件著作權或委外開發合同及開發方軟件著作權)
9.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10.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1.如項目購置設備及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12.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13.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14.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二)各區需準備的資料
1.本區引導資金申請報告
2.本區引導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
三、關于項目申報程序
(一)關于項目單位申報
1.項目單位須是在我市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持有法人一證通(需具有電子簽章功能,關于法人一證通事項說明詳見附件3)。
2.請項目單位通過法人一證通在線登錄一網通辦門戶網站https://www.shanghai.gov.cn,選擇稅收征管關系所在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事項,網上填寫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按要求上傳相關附件資料(上傳的附件須為PDF格式,單個文件不超過50M,可上傳多個文件),系統自動生成申報書后加蓋電子簽章,完成系統申報;下載并打印項目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紙質材料,一式兩份),提交至稅收征管關系所在區有關部門(各區聯系人詳見附件4)。
3.項目單位所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在建項目。項目單位可申報多個項目,但每個項目單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個項目獲得資金支持。
4.項目單位有引導資金支持但尚未驗收的項目,需待項目通過驗收后再申報新的項目。項目單位存在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自項目核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同時,以下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一是規劃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申報日期1年以上的規劃類項目;屬于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環境評價和設計方案等規劃類項目。
二是申報單位上年度凈資產為負(列入新業態新模式重點領域的項目,按照滬發改服務〔2020〕10號文執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圍和條件的項目等。
(二)關于區轉報
1.請各區在收到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后,登錄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平臺https://zxzj.fgw.sh.gov.cn(簡稱管理平臺),完成申報項目受理。受理通過的項目納入各區項目庫。
2.請各區委托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納入各區項目庫的申報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嚴格把關。對篩選后擬申請本年度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管理平臺中完成區級審核意見錄入。同時,請各區根據項目的創新性、發揮的經濟社會效益等,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排序。
3.請各區編制引導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擬重點推進的項目對優化結構、提升能級、增加稅收和擴大就業等作用分析;擬重點推進的公共服務平臺、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等對完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加速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等)。區申請報告中要承諾區財政對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給予配套(崇明、金山、奉賢承諾以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配套)。
4.對于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國家級服務業示范園區和我市服務業創新發展示范區的重點服務業項目及新業態新模式重點領域項目,請各區在引導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備注中予以注明。
(三)關于材料報送
1.管理平臺報送。請各區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將引導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表,由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經委(商務委)、財政局聯合行文并加蓋公章,通過管理平臺報送至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辦公室。
2.紙質材料報送。請各區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將引導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表、項目申請表及項目相關附件材料(以上材料均為一式兩份),報送至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辦公室。
報送地址:延安東路1200號12樓,郵編:200003
材料報送聯系人: ?徐晟奕 ?電話:23300129
彭 ?元 ?電話:23300122
王偉偉??電話:23112839
管理平臺技術支持電話:60801472
一網通辦技術支持電話:38919099


上海市嘉定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9日
政策來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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