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從事智能傳感器研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24年底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因將部分技術服務合同收入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而被退回材料。該企業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其收入結構未滿足政策對“主要收入來源”的要求。這一案例并非孤例,反映出企業在理解高新技術企業收入認定標準時仍存在明顯偏差。隨著2025年相關政策執行趨于嚴格,厘清收入認定的具體邊界成為企業合規申報的關鍵前提。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這一比例看似簡單,但在實際操作中涉及多重判斷維度。例如,總收入的計算需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全部收入項,但不包括財政撥款、增值稅退稅等非經營性收入。某公司曾因將政府科研補貼誤計入總收入,導致分母擴大,最終未能達標。此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必須與企業擁有的核心知識產權直接相關,若僅提供通用技術支持或轉售第三方軟硬件,則難以被認定為合規收入。2025年稅務與科技部門聯合審查機制進一步強化了對收入與知識產權關聯性的核查力度。

在實務中,企業常混淆“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前者泛指所有依托技術能力產生的收入,后者則需滿足特定條件:一是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二是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三是收入能通過合同、發票、驗收報告等形成完整證據鏈。以某環保設備制造商為例,其2024年銷售的智能監測系統雖具備數據采集功能,但核心算法依賴外部授權,且合同未明確技術歸屬,最終該部分收入未被認可。反觀另一家專注于工業視覺檢測軟件的企業,其所有銷售合同均注明軟件著作權編號,并附有技術說明文檔,順利通過審核。這說明,收入認定不僅看結果,更重過程留痕。

面對日益細化的監管要求,企業需建立動態化的收入歸集與核算機制。建議從以下八個方面著手完善:

  • 明確劃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其他業務收入,設立獨立核算科目;
  • 確保每筆高新技術收入均有對應的知識產權支撐,避免“掛靠式”歸集;
  • 合同條款中清晰描述技術內容、知識產權歸屬及服務性質;
  • 保留完整的項目交付、驗收及客戶確認記錄,形成閉環證據;
  • 定期對照《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更新產品技術定位;
  • 避免將代購設備、外包服務等非自主技術收入納入統計;
  • 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單獨披露高新技術收入構成及占比;
  • 提前與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溝通存疑收入項目的認定口徑。

2025年,隨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高企認定政策協同加強,收入認定的準確性將直接影響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合法性。企業不應僅追求形式上的比例達標,而應構建以技術創新為核心的收入生成邏輯。唯有如此,才能在政策紅利與合規風險之間找到可持續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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