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與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促進本市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鼓勵其承擔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公共職能,形成各類研發機構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發展格局,根據《關于促進我市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以承擔公共研發職能為核心業務,在本市依法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企業和實施“三不機制”的事業單位(不明確機構規格、不核定事業編制、不受崗位設置和工資總額限制)。

前款所稱的公共研發職能,是指新型研發機構以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宗旨,承擔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等職能。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戰略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的布局和發展,會同各區開展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的備案、績效評價和擇優支持工作。

區科技部門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工作,審核、推薦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市科技部門備案,與市科技部門共同開展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績效評價和擇優補助。

第二章備案

第四條(備案通知)市科技部門按年度發布新型研發機構備案通知,明確備案申請的時間、路徑、材料等相關要求。

第五條(備案條件)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戰略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由市、區相關部門主動布局建設,經市科技部門評估同意后,直接納入備案名單。

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經區科技部門審核、推薦后,在市科技部門備案:

(一)具有較強的公益屬性:非營利法人或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不包括主要從事生產制造、研發服務外包、教學培訓、園區管理、生產性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單位);

(二)具有穩定的研發投入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達到500萬元,尚未產生主營業務收入的,研發投入占總支出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穩定的人才隊伍:研發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全職研發人員不低于10人,且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研發人員占全部研發人員比例不低于30%

(四)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及固定場地等研發基礎條件: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價總值不低于100萬元,固定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設立機構章程,并在研發投入、機構運行、人才隊伍建設、科研管理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建立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顯著的行業促進作用:在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修訂行業標準、發行技術類刊物、建設學會與行業協會、組織國內外學術與產業研討交流等方面,具有較好的行業影響力和促進作用;

(七)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失信記錄。

第六條(備案申請)新型研發機構按照自愿原則,在線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新型研發機構備案。

第七條(審核與公示)區科技部門對申請備案機構的運營狀態和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提交書面推薦名單,連同通過審核的材料一并報送市科技部門。

市科技部門會同申請備案機構的登記管理部門對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并公布名單。

第八條(備案信息更新)已備案的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每年按要求如實填報機構上一年度的運行情況。

第九條(動態調整)對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市科技部門發現已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備案名單:

(一)無正當理由未填報年度工作情況的;

(二)連續兩年不符合備案條件的;

(三)材料嚴重弄虛作假的;

(四)存在嚴重違背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第三章績效評價

第十條(評價對象)經市科技部門備案的社會力量興辦的新型研發機構,以及未實行以任務為導向的財政經費預算管理機制的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創新戰略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參加年度績效評價。

實行以任務為導向的財政經費預算管理機制或已獲得其他穩定經費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不參加本辦法所指的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評價程序)擬參加績效評價的新型研發機構,需在備案材料要求基礎上,提交機構承擔公共研發職能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市科技部門對參加績效評價的新型研發機構,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開展評價并公示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評價重點)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績效評價,主要包括:

研發投入與產出、人才引進與培養、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等情況。市科技部門可根據機構不同功能定位,分類設置評價指標與權重。

對非營利法人,側重評價機構在基礎前沿領域的策源能力(解決重大科學問題、集聚高水平人才、產出原創性成果、吸引社會力量投入、發揮國際影響力等);對營利法人,側重評價機構研發活動的公共屬性(解決產業共性技術問題、搭建共性技術平臺、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修訂行業標準等)。

第十三條(研發投入與產出)第十二條所稱的研發投入與產出,主要考察:

(一)研發投入情況:包括研發經費投入總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及吸納社會資金投入總額,研發設備原值和研發場地面積等;

(二)研發產出情況:對科研論文、知識產權、體現關鍵核心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成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開展綜合評價,并重點開展代表性成果質量、貢獻和影響力評價;

(三)研發投入產出效率情況:考察機構研發投入要素總量與產出總量的比例。

第十四條(人才引進與培養)第十二條所稱的人才引進與培養,主要考察:新型研發機構固定研發人員規模及結構情況,并重點開展代表性人才水平評價,考察代表性人才在機構建設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中體現的創新能力、價值和貢獻,包括集聚資源、帶領團隊、貢獻學術與技術成果、實施成果轉化與國內外合作交流等成效。

第十五條(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第十二條所稱的成果轉化與產業支撐,主要考察:

(一)技術服務:機構為非關聯企業提供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總量、收入總額及覆蓋面等情況;

(二)成果轉化:機構為非關聯企業提供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的數量、金額等情況;

(三)產業支撐作用:機構牽頭建設共性技術平臺、中試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等情況;

(四)行業引領作用:機構牽頭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修訂行業標準、發行技術類刊物、建設學會與行業協會、組織國內外學術與產業研討交流等情況。

第十六條(評價結果)市、區科技部門根據機構年度績效評價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別給予A”“B”“C”“D”四類評價結果,原則上“A”“B”和“C”的比例分別不超過當年參評機構的10%15%20%

第十七條(經費補助)市、區科技部門根據評價結果,按照市、1:1的比例,擇優給予機構補助。單個機構補助總金額不超過機構上年度研發投入的20%,該研發投入的計算應當扣除機構獲得的財政科研項目支持經費。

其中,評價結果為A”的,補助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評價結果為B”的,補助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評價結果為C”的,補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評價結果為D”的,不享受財政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重點支持)機構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為A”的,市科技部門可推薦其納入本市人才引進重點機構范圍,支持其引進的符合條件的人才按規定辦理落戶。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得經費補助的,市科技部門可按照國家和本市財政科研經費相關管理辦法、科研誠信相關管理制度等,視情節輕重采取追回已撥經費、納入信用記錄管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5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XX日。

政策來源:上海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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