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草案)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關于本市進一步放權松綁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在前期有關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本市將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衛生與健康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共同制定?本實施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為契?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和模式,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夯實責任,增強動力。充分總結本市前期相關改革試點經驗,形成推廣舉措;強化試點單位主體責任,提升參與試點的主動性。市場決定,政府引導。遵循市場經濟和科技創新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政府加強組?織協調、政策引導、服務保障,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問題導向,精準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轉化的“細繩子”堵點問題,?注重改革舉措的可操作性,統籌協調更多技術要素市場資源、匯聚更?多專業力量,予以支撐保障。面向本市范圍內改革試點意愿強烈、轉化機制完備、科技成果轉?化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事?業單位,鼓勵中央在滬科研事業單位參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將圍繞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科技?成果運營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合規保障三個方面,包括?7?項改革試點?任務、1?項保障任務。試點單位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為國有?資產。深化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在明確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權益前?提下,試點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 。?試點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將單位所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部?分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 ,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 (團隊) 成為共?同所有權人;也可將留存的所有權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 ,科研人員獲得全部所有權后,??自主轉化。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賦權范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 應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日。試點單位應與成果完成?人?(團隊) 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職務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 應向單位申請并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 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試點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試點結束后,?試點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支持市級試點單位按照?本市市級事業單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簡政放權國有資產管理?政策,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中央在滬單位結合實際進行積極?探索。試點單位應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落實職能部門、優化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方式,探索建立區別一般國有資產的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制度,開展臺賬登記、權利維護、成果放棄等貫穿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使用和處置等規范化的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市場導向的價值評估路徑,推動科技成果管理從“行?政控制資產”向“市場配置資源”的轉變。試點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試點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試點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由單位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試點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加強經費保障。?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應建立專業高效、機制靈活、模式多樣的科技?成果運營服務體系,積極與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合作,建立利益?分享機制,共同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或委托其開展專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運營。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的崗位保障和職級?晉升制度,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和專業服務人員的人才特點,分類建立?崗位考核、職稱晉升機制。有條件的高校可開展技術轉移方向學歷教?育,加強技術轉移人才儲備。建立產權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確的合規發展機制,支持試點單?位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方式,進一步打通科研人員創辦企業的通道。允許試點單位對過往利用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自主創辦企業進行合規整改。試點單位應夯實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責任,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范圍、免責方式、負面清單等問題,?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形成適應單位實際的盡職免責制度。本市技術交易場所主動服務試點單位創新改革事項,建立適用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任務落實的科技成果權益登記服務制度,保障試點?單位合規免責交易;建立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機制,聯動?一批具有技術價值評估能力的專業機構,推動成果價值發現,支撐成?果持有方轉化決策和資金方投資決策。試點單位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或專?項領導小組,做好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紀檢、審計等?部門組織協調工作。試點單位結合實際,對照任務事項開展試點,在試點后一年內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賦權方式的工作流程、決策機制,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盡職免責制度等;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歸屬及轉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員創業等機制。試點單位應依托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或指定相關管理機構落實試點實施。依托機構?(部門) 應主動挖掘可轉化成果,聯合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做好成果轉化服務,加強與大學科技園等孵化?載體的協同,為轉化成果形成衍生公司提供載體支撐。試點單位應做好試點工作總結,通過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合同登?記等方式,按要求報告年度試點執行情況,及時梳理典型舉措和存在?問題。在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制度下,市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建立改革試點工作專題推進組,做好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至少每季度召開試點單位專題交流會,對試點單位碰到的問題和?偏差,及時予以解決和修正。對試點單位形成的經驗舉措,及時總結?評估,做好經驗推廣。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與服務,強化對試點單位及其成果轉化活?動的政策引導、資源配置。引導試點單位組建試點單位聯盟,導入各?類專業技術轉移機構、平臺資源,形成經驗分享、相互學習、合作共?贏的開放氛圍。依托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等平臺,為技術轉移?方向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技術經理人培養提供專業課程、實訓基地,根?據試點單位實際需要,優先配備實習技術經理人。在堅守底線思維前提下,允許創新試錯、市場自我糾偏。市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建立盡職免責制度指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附件?1- 1?、1-2) ,確保改革試點工作落實見成效,激發試點單?位的轉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創造性。市科委會同市相關部門按照本試點實施方案發布試點通知。申報?單位根據試點內容要求,編制工作實施方案,由試點工作專題推進組?組織專家共同開展論證,符合條件的,由市科委聯合相關委辦局發文?明確試點名單。附件:1-?1.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指引 (試行)1-2.上海市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 (試行)第一條?(依據)?為落實《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結合《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上海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操作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推廣本市相關改革試點經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目的)?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消除?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顧慮,激發試點?單位的轉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第三條?(原則)?樹立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行為與國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第四條?(保障)?試點單位應夯實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責任,做好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紀檢、審計等部門組織協調工作,?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范圍、免責?方式等問題。第五條?(對象)?本指引適用于納入本次創新改革試點的單位,以及其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業務及管理、服務、決策等活動的科研人員、?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統稱“成果轉化參與人員”)。其他科研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第六條?(盡職免責范圍)?成果轉化參與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關人員決策失誤責任。(?一) 科研人員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時向本單位披露科技成?果情況,經審核后,認為不應以試點單位名義申請專利,據此放棄申?請專利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二)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對已經授權的科技成果進行放棄,導致試點單位利?益受損的。(三) 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存在關聯交易導?致試點單位利益受損的。(?四) 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但科技成果后續產生較大的價值變化,導致試點單位利益?受損的。(五) 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中,對于協議約定取得成果轉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規定程序將賦權成?果轉讓給全資國有企業及科研人員,?因創業企業經營不善或創業失?敗,導致單位國有資產減損或無法收回收益的。(六) 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或所有權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序將賦權成果許可或轉讓給科研人?員,因科研人員創業失敗,導致單位無法收回收益的。(七) 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公?示等相關規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引起科技成果權屬爭議、?獎酬分配爭議,給單位造成糾紛或不良影響的。(八) 按照國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轉化改革試點要求,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探索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路徑和模式,先行先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試點單位造成損失的。(九) 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依法按照規章制度、內控機制、規范流程開展其他有利于試點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試點單位造成其他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第七條?(負面清單)?依據本指引,職務科技成果有以下相關情形之?一的,不可賦權;成果轉化參與人員在改革試點中不得有以下相關行為。(?一) 職務科技成果若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二) 職務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在解密或者降密之前,不得?實施轉化。(三) 職務科技成果未嚴格遵守科技倫理規定,無法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安全可控。(?四) 職務科技成果不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五)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違反科學道德、科技倫理和?職業道德規范,未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要求,未經試點單位允許利(六)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試點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七) 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違反科學道德、?科技倫理和職業道德規范,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干擾或阻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轉讓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八) 成果轉化參與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者索要或者收受可能影響成果評價與轉化行?為的禮品、禮金?(含有價券) 和禮物或提供有償服務;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行為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在醫療衛生機構后?續成果轉化產品進入本單位銷售或使用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違規?審批、違規采購等行為。(九) 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業務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違反任職?回避和履職回避等相關規定。第八條?(盡職調查)?試點單位需建立盡職免責啟動程序和規則,?在開展盡職免責調查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認真細致開展調查,客觀公正收集證據材料,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科學作出盡職免責認定結論。第九條?(指引解釋)?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衛生與健康委員會予以解釋。第十條?(實施期限)?本指引自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試點實施期限。第一條?(依據)?為落實《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十四五”技術要素市場專項規劃》《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目的)?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引導試點單位相關部門統籌協同,建立切實可行的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確保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規風險和?資產損失風險。第三條?(原則)?試點單位自行研究開發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形成?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屬于國有資產。試點單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在滿足政府會計準則相關要求基礎上,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合理合規科學開展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其他科研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第四條?(主體)?本指引適用于納入本次創新改革試點的單位。試?點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落實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牽頭,協調科研、?財務、??國資、紀檢等部門,根據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究和開發特點及?屬性,對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開展資產確認、使用、處置等無形?資產過程管理。其他科研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第五條?(范圍)?本指引所稱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的成果?(統稱“授權成果”),也包括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等尚?未申請但由試點單位享有權利的成果?(統稱“未授權成果”)。第六條?(成果披露)?科技成果完成人應及時向試點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開發情況、市場應用前景等。利用財政資金等單位外部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應提交科研計劃項目合同及任務書等材料,利用單位自有?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應提交研發計劃書等相關材料。第七條?(審核登記)?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對該科技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并對成果屬性、成果階段、轉化狀態等信?息進行臺賬標記。科技成果臺賬標記可包括以下內容:屬性標記包括授權成果、未?授權成果;階段標記分為研究階段、開發階段、無法區分研究或開發?階段;轉化狀態標記分為未轉化、意向轉化、已轉化,其中已轉化還?可以根據技術迭代、多次許可等特點標記轉化頻次。第八條?(階段分類)?科技成果在進行所處階段標記時,可從以下?方面實施。( 一)?研發活動起始點判斷。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判斷科技成果開展研發活動的起始點。例如,利用財政資金?等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立項之日作為起點;利用其他企事業單位?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利用試點單位?自有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立項之日,?或科研人員將研發計劃書提交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通過之?日作為?起點。(二) 開發階段判斷。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4 號》規?定,當科技成果同時滿足進入開發階段條件時,試點單位可以認定該?科技成果進入開發階段。在認定過程中應當有相關證據支持作為輔助?判斷,如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技術評估報告、對科技成果有明確受?讓單位或轉化意向合同、本市技術交易場所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在沒有明確證據無法進行開發階段判斷的,則認定為研究階段。第九條?(分類管理)?試點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可分以下情?形進行分類標記管理,財務部門依據成果階段的分類標記進行財務記?賬處理。(?一) 未獲知識產權證書或已獲知識產權證書,但無明確轉化意?向的成果,標記為研究階段。(二) 有明確轉化意向或簽訂轉化合同等同時滿足開發階段條件?的成果,標記為開發階段。第十條?(資產價值確認)?科技成果處于研究階段時,不確認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由財務部門根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請,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科技成果進入開發階段后,發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進行?歸集,如果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最終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科技成果尚未進入開發階段,?或者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無形資產的,應當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第十一條?(資產處置)?科技成果處于開發階段或因成果轉讓致使?試點單位不再擁有權利的,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核實轉化履約情?況、權屬變更原因、成果法律狀態等情況,交財務部門進行無形資產科技成果完成人放棄維持或其他原因主動放棄權利的科技成果,?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即為自動放棄。完成人?申請放棄的科技成果已經確定為無形資產的,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審核后,交財務部門進行無形資產賬務處理。第十二條?(定期機制)?試點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加強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的常態化管理,并與財務、國資等部門形成定期處理機?制,每年固定時間前將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情況報送財務、?國資等部門集中處理。第十三條?(服務委托)?本市技術交易場所應發揮技術權益登記平?臺功能,為進場交易科技成果階段分類、資產價值確認、資產處置等?方面,提供科技成果確權、確價等方面的交易支撐,其出具的進場交?易的專有技術或專利申請確權憑證、公示證明、交割憑證、評價報告?等可作為試點單位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過程材料。鼓勵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為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提供服務,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服務換股權等方式,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或?開展專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運營。第十四條?(包容監管)?單位內部紀檢、審計會同財務、國資等部?門應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并配合技?術轉移機構?(部門) 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確保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規風險和資產損失風險。在試點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受外部監管時,單列反映有關科技成果資產管理的情況。第十五條?(指引解釋)?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衛生與健康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予以解釋。第十六條?(實施期限)?本指引自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試點實施期限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湘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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