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助范圍、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資助范圍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張江嘉定園范圍內的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助,按照張江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二)嘉定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
第六條??資助標準
(一)對新認定(含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金資助,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金資助。
(二)對組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的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每培育發展(含引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萬元資金資助,每個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年度資金資助總額不超過25萬元。
第七條??資助方式
資助資金采取后資助方式。
第三章?資助流程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資助流程
(一)區科委每年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通知。
(二)申報企業根據資助通知中的申報規定,將申報材料提交到企業注冊所在街鎮。
(三)各街鎮審核申報企業資質后向區科委推薦資助對象。
(四)區科委在審核街鎮推薦材料及申請企業信用狀況后,對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撥付資助資金。
第九條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流程
(一)區科委每年發布科技創新創業載體資助通知。
(二)各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根據資助通知中的申報規定,將申報材料提交到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注冊所在街鎮。
(三)各街鎮審核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培育高新數后向區科委推薦資助對象。
(四)區科委在審核街鎮推薦材料及申請科技創新創業載體信用狀況后,對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撥付資助資金。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區科委做好資助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獲資助企業和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如發現獲資助企業和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區科委可作出暫緩撥款、中止撥款以及追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的決定,并納入科技誠信。
(一)單位有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
(二)單位有違法行為的;
(三)單位有其他誠信問題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科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原《嘉定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管理辦法(試行)》(嘉科合〔20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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