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上海市專業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規范和加強上海市專業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服務平臺是上海市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面向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公益性、開放性、綜合性專業技術服務的科技創新基地,在降低科技創新成本、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營造科技創新生態等方面發揮基礎性功能作用。
服務平臺是依托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擁有優質科技資源、具有行業主導力、按照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方式運作。
第三條服務平臺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加強能力建設,規范責任主體,促進開放共享。
第四條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資源通過服務平臺面向社會開展專業技術服務。
第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服務平臺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服務平臺管理政策,指導和監督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行。(二)批準服務平臺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專業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第六條依托單位是服務平臺建設和運行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一)提供服務平臺建設與運行中所需的人財物投入與保障。(三)對服務平臺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評估和檢查。(二)服務平臺涉及的行業領域需符合上海市科技和產業發展規劃,具備較強的科技資源整合能力,服務平臺提供的技術服務特色鮮明,技術服務水平與能力在本市具備領先優勢,對外服務單位數量不少于50家或不低于本市行業內單位總數的50%,或年技術服務收入不低于500萬元。(三)具有較豐富的科技資源,對外服務儀器設施價值總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對外服務場地面積150平米以上。(四)擁有一支專職、穩定的技術服務和管理人員隊伍,固定人員數量原則上不少于15人,且具備中高級職稱或職業從業資格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 (五)建立有效的投入機制、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制定明確的管理制度、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第八條市科委每年發布服務平臺建設指南,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發布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指南,明確申請條件及重點支持領域。 (三)市科委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四)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市科委擇優確定服務平臺建設名單,經批準立項的服務平臺依托單位組織編寫組建計劃任務書。 (五)服務平臺建設期限不超過兩年,依托單位在完成組建任務并通過驗收后,其組建的服務平臺正式列入本市服務平臺序列。 第九條服務平臺的建設,原則上不支持技術研究和軟件開發,不支持重復建設。 (一)對外提供研發設計、試驗驗證、科技咨詢、檢驗檢測、科技評估、中試孵化和技術擴散等各類服務。 (二)對同行業或領域內的企業提供專業化的技術人才培訓服務。 (三)與國內外同行業或領域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第十一條服務平臺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組織架構,并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服務平臺主任由依托單位負責聘任。服務平臺主任應是本領域技術專家,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負責針對行業領域技術需求和關鍵技術發展提出服務平臺發展規劃,并負責服務平臺運行各項條件的保障和具體的實施工作。第十四條專家委員會是服務平臺的技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服務平臺的發展規劃、提供相關技術咨詢和市場信息。第十五條專家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專家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技術專家組成。第十七條服務平臺應建立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服務平臺的技術管理、用戶管理、財務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等,保障服務平臺的規范運行。第十八條服務平臺應制定詳細的服務流程、服務規范等相關對外服務制度。服務平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服務團隊等信息應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網站(www.sgst.cn)向社會公開。第十九條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及配套辦法的相關規定,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向社會開放共享。第二十條服務平臺應每年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填報年度報告,并向市科委報送。年度報告將作為服務平臺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第二十一條服務平臺需要更換平臺主任的,須由依托單位報市科委備案;服務平臺需要更名、變更服務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確定是否同意變更。第二十二條市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每年分領域對服務平臺進行績效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個等級。按照“優勝劣汰、滾動支持”的原則,“優秀”、“良好”類服務平臺比例不高于30%;評估成績在每組排名(按分數由高到低排序)后10%的,為“不合格”類服務平臺;其他參評服務平臺為“一般”類。 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服務平臺,將給予經費后補助資助。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再列入服務平臺序列:(二)不接受市科委檢查、監督和評估或整改不合格的;(四)依托單位因資產重組、破產、運營困難、依法終止等原因,無法繼續發揮服務平臺服務功能的。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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