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的若干措施》要求,進一步深化外資研發中心提升計劃,吸引外資研發中心在滬集聚和提升能級,更好服務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如下舉措。

一、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加大研發投入力度

(一)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公益性基礎研究科學基金,對符合條件的基金所支持的高校、科研院所基礎研究項目,按照規定予以一定比例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

(二)科研基礎設施、共性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規向外資研發中心開放服務。對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和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其服務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的外資研發中心,按照規定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財政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浦東新區政府)

二、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加強開放創新

(三)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開放式創新平臺,搭建概念驗證中心和共性技術服務平臺,開展跨境孵化服務,并可按照規定享受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培育等相關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四)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產生的高新技術成果依法依規納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按照規定給予補助,產業化創新產品可申報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上海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各類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憑“科技創新券”使用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大型儀器設備并享受相關研發實驗服務。(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五)支持外資研發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聯合開展產業鏈核心技術攻關和研究生培養,共建實踐基地、產業學院、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數據共享平臺等協同平臺。研發能力強、產學研結合成效顯著的外資研發中心可設立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入駐所在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支持設立博士后工作平臺的外資研發中心申請上海市“超級博士后”激勵計劃、上海市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等支持項目。(責任單位:市科委、市教委、市人才局)

三、支持外資研發中心開展一體化研發制造

(六)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提升技術研發與轉化能力,加快基礎研究成果落地轉化。對外資研發中心在研發用地上開展小試、中試(不涉及危化品)環節的相關需求予以支持,優化相應環評流程。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及所在企業設立成果轉化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其他相關政策。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依法享受相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責任單位: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上海金融監管局、市稅務局)

(七)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報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持。圍繞全市十條重點產業鏈和市區協同主導產業,引導外資制造業企業打造高能級研發平臺,加大在智能終端、具身智能、高端儀器儀表、空天經濟、生物制造、新能源和綠色低碳等高成長領域研發投入,促進研發成果實現產業化。(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

(八)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借助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MAH)分離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鼓勵外資研發中心作為注冊申請人,將與其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轉入上海市研發、生產。優化對轉產產品的產品檢驗、申報流程、審評要求、體系核查等咨詢服務,提高第二類轉產醫療器械的審評審批效能。對符合《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轉入上海市生產有關辦理事項規定》要求的產品注冊和生產許可,可優化合并相關現場核查。對進口創新醫療器械產品相應生產許可等事項,予以加快辦理。(責任單位:市科委、市藥品監管局)

四、優化外資研發中心科研物資通關和監管流程

(九)外資研發中心可通過科創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享受進口研發用品通關便利化措施。空運進口研發用品可在張江跨境科創監管服務中心享受一站式高效便捷通關服務。外資研發中心在辦理進口食品化妝品檢測研發用樣品通關業務時,可依法依規享受簡化進口手續等便利。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暫時進境的研發專用產品、關鍵設備、測試用車輛等按照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期限,對企業納入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最長期限可至2年以上。(責任單位:上海海關)

(十)推薦優質誠信、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完善的外資研發中心納入進出境特殊物品聯合監管機制試點范圍,根據聯合監管機制綜合評估意見,優化審批流程,加快辦理通關手續。支持生物醫藥領域外資研發中心按照《上海市生物醫藥研發和檢測用物品進口試點方案》,享受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進口研發用物品通關便利。對外資研發中心引進用于國家級、市級科研項目的入境生物材料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對符合評估要求的,縮短檢疫審批時限,優化入境和后續監管程序。(責任單位:上海海關、市商務委、市科委)

(十一)支持綜合保稅區內的外資研發中心開展保稅研發。(責任單位:市商務委、上海海關、市科委、市生態環境局)

五、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數據依法跨境流動

(十二)加快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交易流通等制度和標準規范,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依規進行數據跨境傳輸,落實數據安全保護工作。(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數據局)

(十三)鼓勵外資研發中心通過數據安全管理認證,提高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數據安全要求的標準,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數據跨境流動的便利性。對經認定的重要數據,開通數據跨境流通的綠色通道,設立專人對接輔導與服務,推動外資研發中心相關領域負面清單制定工作。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制定需要納入管理范圍的數據清單,清單以外的數據出境,可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

六、加大外資研發中心科技創新金融支持

(十四)為外資研發中心與金融機構搭建對接平臺,支持銀行依托自由貿易賬戶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跨境籌資、技術貿易、特許經營、資金集中管理等可兌換跨境金融服務。為外資研發中心境內員工參與海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和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提供相關跨境金融服務便利。為外資研發中心海外引進人才提供基于個人自由貿易賬戶的可兌換跨境金融服務便利。鼓勵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外資研發中心非貿易項下付匯流程手續,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的納稅輔導與服務,為其非貿易項下付匯合同備案、納稅判定提供綠色通道。(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外匯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辦)

(十五)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外資研發中心開展科技創新、從事基礎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對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外資研發中心在境內上市募集資金(不含超募資金)且主要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研發投入的前提下,適當放寬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要求。(責任單位:上海金融監管局、上海證監局、市委金融辦)

七、提升外資研發中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十六)外資研發中心可通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獲得知識產權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一站式綜合服務。依托科創企業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中心,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在貨物進出口環節保護其自主知識產權。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及其他嚴重侵權行為,可依法依規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完善長三角地區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協作和十二省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通過線索發現、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舉措,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知識產權保護的聯動協調。(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上海海關、市高院、市市場監管局)

(十七)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申報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按照規定對獲獎者給予相應獎勵或支持。培育和發展國際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擴大知識產權數據開放共享。鼓勵外資研發中心開展服務外包業務,對符合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要求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市商務委)

八、完善外資研發中心引才留才服務保障

(十八)外資研發中心雇員中,符合上海市相關規定的高端人才、緊缺急需人才可直接辦理引進落戶;符合上海市相關規定的海外人才申請《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可享受附加分,辦理最長有效期10年的海外人才居住證;留學回國人員可按照規定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責任單位:市人才局)

(十九)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為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依規聘雇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來滬工作,允許其按照政府間協議聘雇外籍青年人才來滬實習并辦理工作許可。允許外資研發中心聘雇的外籍人員,在符合上海市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工作許可,確有需要聘雇特殊外籍人才的,經市商務部門推薦,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驗限制。(責任單位:市人才局、市商務委)

(二十)外資研發中心聘雇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經市人才部門認定后,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鼓勵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的外籍人才申請“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購付匯FAST PASS”,支持上海市銀行機構為其提供可分次、可跨行、零審單的“一件通”薪酬購付匯服務。全球研發中心的高級管理人才、核心技術人才及其他聘雇人員可按照相關認定程序保障其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市人才局、市委金融辦)

(二十一)允許對申請加入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的外資研發中心技術骨干適當放寬申請條件。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聘雇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稱評審,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其國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或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為參評依據。允許緊缺急需人才突破學歷、任職資歷要求,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外資研發中心進行員工培訓,可按照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職工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十二)外資研發中心邀請或聘雇的外籍人員,未持簽證來華的,可按照規定申請口岸簽證入境。上海海關為外資研發中心高級管理人員及科研人員入境提供行李物品線上申報、現場優先辦理及健康證明辦理綠色通道等通關便利服務。經外資研發中心邀請,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員,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外資研發中心可為其中國籍員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由相關部門提供便利。外資研發中心聘雇的外籍員工可按照規定辦理有效期3至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外資研發中心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經市商務部門推薦,可優先申辦永久居留。(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上海海關、市商務委、市人才局、市政府外辦)

九、依法落實科技創新財政稅收政策

(二十三)對符合國家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可按照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國家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稅務局、上海海關、市財政局)

(二十四)外資研發中心依法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等政策,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照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稅前加計扣除。(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十、加大外資研發中心服務支持力度

(二十五)支持外資開放式創新平臺的研發場所認定為集中登記地。根據《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各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或其授權單位可將符合條件的外資開放式創新平臺的研發場地認定為集中登記地,市場監管部門為其中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平臺簽約入駐企業提供登記注冊服務。(責任單位:各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六)依法保障外資研發中心合理用地需求,合理制定研發用地容積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標,優化科研創新空間格局,促進科研創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發展。(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各區政府)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海市外資研發中心提升計劃》(滬府辦規〔2024〕3號)同時廢止。

來源:上海科委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湘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湘應企服為企業提供:政策解讀→企業評測→組織指導→短板補足→難題攻關→材料匯編→申報跟進→續展提醒等一站式企業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