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推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以下簡稱“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和發展,規范、高效地使用和管理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部門職責
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項目的申報受理,會同浦東新區相關委辦局組織開展項目的聯合會審,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資金撥付、過程監管、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浦東新區發改委、區科經委、區商務委、區司法局、區數據局、區知識產權局、區金融局等單位,作為浦東新區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參與專項資金的支持方案制定、指南發布、聯合會審等管理工作。其中:區發改委參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相關項目的管理;區科經委參與科技交流相關項目的管理;區商務委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國際貿易、商貿流通、會展、現代服務業相關項目的管理;區司法局參與法律服務相關項目的管理;區數據局參與數字化項目的管理;區知識產權局參與知識產權服務相關項目的管理;區金融局參與金融業相關項目的管理。
浦東新區財政局作為浦東新區的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專項監督、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條適用區域
專項發展資金適用于經國家批準的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規劃區域。
第四條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開展經營或業務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其中政府申報主體包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第五條支持內容
(一)功能提升項目:對國際商務合作區內用于功能提升的公共服務類項目和產業類項目給予支持。公共服務類項目由政府申報主體申報,采用政府直接投入的方式。產業類項目由社會申報主體申報,采用后補助方式支持,對符合管理辦法中支持的三個領域:便利國際商務交流(符合人員、貨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的綜合便利場所、空間和設施項目;為國際商務交流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設施項目)、深化科技交流國際合作(國際醫療器械展示交易和創新中心、跨境研發實驗室、成果轉化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產業創新載體、國際數據空間等領域項目)、完善專業配套服務(商業、休閑、文體、醫療等配套設施項目;外幣兌換設施等配套服務供給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及設備購置),經審核評估,統一按政府核定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最高2000萬元。
(二)會議活動項目: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且會議時間超過2天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國際會議、專業論壇、學術交流等會議活動,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參會人員規模達到10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150人的,予以最高125萬元的支持,即參會人員規模達到1000人,支持75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人加5萬元。
2.參會人員規模達到5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100人的,予以最高75萬元支持,即參會人員規模達到500人支持45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人加3萬元。
3.參會人員規模達到1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50人的,予以最高45萬元支持,即參會人員規模達到100人支持15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20人加1.5萬元。
4.參會人員規模達到3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20人的,予以最高15萬元支持,即參會人員規模達到30人支持8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人加1萬元。
同一申報主體一年內支持金額最高500萬元。
(三)會展活動項目: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在增強會展經濟帶動效應、會展項目品牌做精做強等方面表現優異的會展項目,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對舉辦場地規模1萬(含)平方米以上或日均觀展入場人次1萬(含)以上人次的展會,予以最高30萬元支持,即會展場地規模達到1萬平方米或日均觀展入場人次達到1萬的,支持10萬,在此基礎上會展場地規模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觀展入場人次每增加1000人加1萬元。
2.對舉辦場地規模達到1萬平方米的展會,舉辦單位通過招商招展、宣傳推介等提升展會影響力以及落實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要求的,按照核定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40萬元。
3.對由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公布的年度上海優秀展覽會,給予每個展會30萬元的支持;對由上海市會展行業協會公布的年度上海品牌展覽會,每個展會給予50萬元的支持。對經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會,每個展會給予30萬元的支持。
4.對舉辦場地規模達到2000平方米的展會,屬于上海市“3+6+4+5”產業體系(包括: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與智能汽車、高端裝備、新材料、現代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數字經濟、綠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終端四大新賽道;未來健康、未來智能、未來能源、未來空間和未來材料五大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經審核認定,每個展會給予10萬元的支持。
同一申報主體一年內支持金額最高2000萬元。
(四)培訓活動項目: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醫療器械操作、航空模擬飛行、先進制造設備維護等領域的技術培訓和規則標準、制度政策、投資環境、行業發展、產品注冊等方面的知識培訓,以及專業培訓場所建設,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對在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培訓人數達到一定規模且培訓時間超過2天的培訓活動,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培訓人數規模達到10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150人的,予以最高100萬元支持,即培訓人數規模達到1000人支持5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0人加5萬元。
(2)培訓人數規模達到5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100人的,予以最高50萬元支持,即培訓人數規模達到500人支持25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人加2.5萬元。
(3)培訓人數規模達到1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50人的,予以最高25萬元支持,即培訓人數規模達到100人支持1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40人加1.5萬元。
(4)培訓人數規模達到3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過20人的,予以最高10萬元支持,即培訓人數規模達到30人支持3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0人加1萬元。
同一申報主體一年內支持金額最高300萬元。
2.對建設大型醫療器械操作、航空模擬飛行、先進制造設備維護等相關的專業培訓場所,根據政府核定投入的30%給予支持,單個場所最高300萬元。
(五)專業服務項目:
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服務上海深化“五個中心”建設、強化“四大功能”和打造“上海國際法律服務中心”“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和“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功能性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落戶在國際商務合作區,經審核認定,給予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2.支持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合作。境內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國際商務合作區設立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辦公室或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事務所或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國際商務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境外仲裁或調解等爭議解決機構在國際商務合作區設立業務機構,經審核認定,給予每個機構100萬元獎勵。商事調解組織參照執行。
3.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為開展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提供公共辦公室、共享辦公室的運營方提供支持,經審核認定,按運營投入的50%給予支持,單個場所年度最高300萬元。
4.支持涉外法律服務事項。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在涉外法律服務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仲裁機構、G20成員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商事調解組織取得勝訴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經審核認定,單個項目給予10萬元的支持,單個法律服務機構年度最高50萬元。
5.支持仲裁業務發展。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非營利性機構仲裁或臨時仲裁案件,開庭地選擇在國際商務合作區的,經審核認定,按照該案件仲裁費的40%給予仲裁費支付方支持,最高20萬元。
(六)國際經濟組織:對境外合法成立的經濟類或科技類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設立機構在國際商務合作區的,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對經認定的管理范圍覆蓋全球的國際經濟組織地區總部,給予600萬元的支持。
2.對經認定的管理范圍覆蓋亞太區或其他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地區總部,給予450萬元的支持。
3.對經認定的重點國際經濟組織設立機構,給予75萬元的支持。
(七)跨境商貿項目:對功能和主要效益發生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的跨境商貿活動,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全球推廣情況,按照以下情況給予支持:
1.對經營企業通過馬德里體系首次注冊的國際商標,給予每件5000元的支持,每延伸保護1個國家或地區給予2000元的支持,單個企業一年內支持金額最高20萬元。
2.對經營企業借助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直播等開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廣的,按照相關投入的5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一年內支持金額最高50萬元。
(八)其他支持內容的增補,由管理局牽頭制定后另行發布。
第六條預算管理
管理局結合項目儲備情況、重點支持領域資金需求和分年度兌現計劃,會同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形成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按照預算編制規定的時間節點,報送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報經浦東新區政府同意后向上海市財政局申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審核結果安排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專項資金預算批復后應按照預算批復執行。如確需調整年度預算,原則上于當年10月底前按照浦東新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履行預算調整程序。
第七條項目申報
管理局會同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對外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節點、申報流程等要求。
管理局統一受理申報材料,原則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組織一次項目申報。申報主體提出支持申請,對申報材料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需主動對項目申報或獲得過的財政資金政策支持進行書面申明、告知或承諾。
第八條項目審核
管理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按照支持政策分類,由管理局會同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報送項目組織開展聯合會審,確定支持內容和支持金額,形成會審意見,并抄送區財政局。具體審核分工如下:
(一)公共服務類功能提升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由區發改委、區數據局、管理局分別按照浦東新區區級政府投資、數字化項目、浦東新區預算績效管理和項目預算評審的相關管理要求,組織審核并下達批復或出具審核意見。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
(二)產業類功能提升項目由管理局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后,分別會同區發改委、區科經委、區商務委等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報送項目組織開展聯合會審,形成審核意見。
(三)會議活動項目、會展活動項目、培訓活動項目、國際經濟組織項目、跨境商貿項目和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項目,由管理局會同區商務委組織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四)專業服務-法律服務項目,由管理局會同區司法局組織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五)專業服務-知識產權服務項目,由管理局會同區知識產權局組織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六)專業服務-跨境金融服務項目,由管理局會同區金融局組織審核,形成審核意見。
(七)對于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符合國際商務合作區功能定位的項目,由市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作為業務牽頭部門,負責形成項目支持方案,經與管理局及相關業務部門共同對項目支持方案進行聯合會審,形成會審意見。
第九條資金撥付
管理局按照項目實施情況,依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條監督管理
管理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建立健全政策績效管理機制,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加強結果應用,作為專項資金撥付及以后年度預算編制、政策優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具體負責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對于不按規定配合進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監管的項目單位,將采取整改提示、中止項目申報資格、暫緩撥付專項資金等措施。
對項目單位通過重復申報獲取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以及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將限期收回專項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期間的專項資金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管理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實施細則》解讀
為加快推進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建設和發展,規范、高效地使用和管理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根據《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專項發展資金實施細則》已于近日印發。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專項資金適用區域是哪里?
答:專項發展資金適用于經國家批準的上海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規劃區域。
二、專項資金可以支持哪些項目?
答: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幾類項目:
(一)功能提升項目
1、便利國際商務交流(符合人員、貨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的綜合便利場所、空間和設施項目;為國際商務交流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設施項目)。
2、深化科技交流國際合作(國際醫療器械展示交易和創新中心、跨境研發實驗室、成果轉化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產業創新載體、國際數據空間等領域項目)。
3、完善專業配套服務(商業、休閑、文體、醫療等配套設施項目;外幣兌換設施等配套服務供給項目)。
對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審核評估,給予一定支持。
(二)會議活動項目
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且會議時間超過2天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國際會議、專業論壇、學術交流等會議活動,給予一定支持。
(三)會展活動項目
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在增強會展經濟帶動效應、會展項目品牌做精做強等方面表現優異的會展項目,給予一定支持。
(四)培訓活動項目
對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舉辦的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或重點產業發展導向的醫療器械操作、航空模擬飛行、先進制造設備維護等領域的技術培訓和規則標準、制度政策、投資環境、行業發展、產品注冊等方面的知識培訓,以及專業培訓場所建設,給予一定支持。
(五)法律服務項目
對服務上海深化“五個中心”建設、強化“四大功能”和打造“上海國際法律服務中心”“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和“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功能性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落戶在國際商務合作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開展國際合作;為開展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或組織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提供公共辦公室、共享辦公室;國際商務合作區內有影響力的涉外法律服務事項;開庭地選擇在國際商務合作區的涉外仲裁案件,給予一定支持。
(六)國際經濟組織項目
對境外合法成立的經濟類或科技類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設立機構在國際商務合作區的,給予一定支持。
(七)跨境商貿項目
對功能和主要效益發生在國際商務合作區內的跨境商貿活動,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全球推廣情況,給予一定支持。
(八)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符合國際商務合作區功能定位的項目。
三、專項資金怎么申報?
答:(一)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會同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時間節點、申報流程等要求。
(二)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細則及當年度指南要求進行申請,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統一受理申報材料。
(三)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按照支持方向分類,由管理局會同浦東新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報送項目組織開展聯合會審。
(四)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根據審核結果,按照項目實施情況,依據相關管理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四、政策什么時間施行?
答:本實施細則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發布之日期間的專項資金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實施細則由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來源:上海商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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