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優化上海市基礎研究“探索者計劃”(以下簡稱“探索者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擴大合作范圍,進一步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投入基礎研究,完善行業、企業出題機制,加強基礎研究與前沿技術、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探索者計劃”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與聯合出資方按約定比例聯合出資,是圍繞上海重點產業、未來產業需求共同支持開展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項目組織方式,面向全市、公平競爭。

第三條?“探索者計劃”聯合出資方主要為注冊在上海市的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法人組織,應具備較強的產業需求牽引能力、創新資源集成能力和研發活動組織能力,有意愿、有能力為基礎研究的開展提供經費資助。

第四條?“探索者計劃”是上海市基礎研究計劃的組成部分,由市科委組織實施,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驗收與成果管理等按照《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五條?市科委是“探索者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探索者計劃”制度規范;征集、遴選和確定參與“探索者計劃”的聯合出資方;遴選產業需求、組織編制指南、項目申報、評審和驗收,以及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等;可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增設聯合資助方類型、項目資助類型。

第六條?聯合出資方出資額原則上不少于300萬元/年,可依法依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各聯合出資方應注重指南建議的科學性,不得定向設題。聯合出資方及其關聯方不得作為其出資設立項目(課題)的承擔單位。

第七條?市科委與聯合出資方簽訂聯合資助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重點支持領域、經費投入情況、合作期限、各方責任等。由市科委組織成立管理小組,負責商議申報指南、資助計劃和經費建議安排等重要事項,成員由市科委代表、聯合出資方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第八條?“探索者計劃”經費由財政經費、聯合出資方出資組成,主要用于資助“探索者計劃”項目的支出。聯合出資方應在財政經費撥付后的90天內完成經費的撥付。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為注冊在上海市的具有較好基礎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需嚴格執行上海市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按照項目合同組織實施項目,落實項目實施配套條件,履行合同各項條款,完成目標和任務。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機構受市科委委托,參與或開展項目管理具體工作。

第三章?指南發布與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聯合出資方結合產業及自身發展需求,圍繞相關產業領域的前沿技術、底層技術、關鍵技術等目標提出項目指南建議。市科委結合上海市基礎研究布局,與聯合出資方通過組織專家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編制項目指南,由市科委按程序發布。

第十三條?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評審。

第十四條?市科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正式列為擬立項項目。市科委按規定公示擬立項項目,依據公示結果對外發布立項通知。

第十五條?項目經費根據資金來源實行單獨核算,項目資助經費按照《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形成知識產權的分配,在市科委與聯合出資方所簽訂協議的框架下,由聯合出資方和承擔單位另行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第四章?實施管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市科委、聯合出資方需指定項目專員,全程參與項目實施,及時了解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可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和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項目終止、變更等重大調整意見。

第十八條?市科委和聯合出資方可根據需要,設定項目“里程碑”考核節點,并列入項目任務書,組織實行“里程碑”式管理,開展節點檢查、動態優化,并按照項目節點形成階段性檢查和評價結論。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由項目管理機構采用綜合績效評價方式,按照《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范》進行,項目驗收時應邀請相應的聯合出資方參與,突出企業和用戶單位為主導的評價。

第二十條?“探索者計劃”的參與各方應建立常態化對接機制,聯合出資方應為項目開展和實施提供必要的研究條件,項目團隊應主動加強與聯合出資方交流。

第二十一條?項目一般不得變更研究內容或承擔單位。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確因實際需求等原因發生變化的,應由聯合出資方和承擔單位協商一致,并報市科委審核同意。因故造成項目無法執行的,經市科委審核同意后,可以直接終止或撤銷。終止項目的,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形成終止結論,有關單位應退回結余項目經費,逾期未退回,納入科技信用記錄。撤銷項目的,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形成撤銷結論,有關單位應退回已撥付的全部項目經費。終止或撤銷的項目,停止撥付項目尾款。因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納入科技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對于聯合出資方企業和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申報和實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違反科技倫理相關規定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并將有關單位或個人納入科技信用記錄,在科研項目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科技獎勵等方面根據相關管理規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項目所取得的成果或發表的文章等,均應注明“上海市基礎研究‘探索者計劃’資助項目”,英文標注為“Sponsored by The Explorers Program of Shanghai (Basic Research Funding)”。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與聯合出資方已簽署的合作協議繼續有效,并參照本辦法管理。

來源:上??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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