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財政扶持辦法》(浦科經委規[2022]1號),為優化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增強小微企業信心及發展預期,現將今年項目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1.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的小微企業;

2.經浦東新區科經委備案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

3.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執行。

4.受理范圍為張江科學城外企業,張江科學城范圍的申報工作另行安排。

二、申報事項

(三)支持小微企業提升能級

1.支持小微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1)支持范圍

對通過引進關鍵技術和設備等途徑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其核定投資額2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申報條件

①注冊成立一年以上,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項目屬于浦東新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

③項目投資包括購買設備、軟件和關鍵技術,其中購買設備占項目核定投資額80%以上,企業須對項目發生支出立臺賬管理;

項目從2021年1月開始建設,于2021年底前已竣工投產;

⑤引進關鍵技術合同或合作協議;

⑥擁有專利技術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3)申報材料

①小微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項目申請表(在線填寫、導出、蓋章上傳);

②2021年底企業電子繳稅憑證;

③項目完成總結報告(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計劃、實際執行情況、經濟效益、技術創新等內容);

④購買設備和關鍵技術的合同復印件及發票復印件;

⑤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和項目已投入資金匯總表(導出、蓋章上傳);

⑥2021年度企業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⑦知識產權、所獲獎勵、榮譽、資質等相關材料。

2.支持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

(1)支持范圍

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對研發投入、營業收入及其增長率,或實到融資規模等指標進行評估,達到評估要求的,分檔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2)申報條件

①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企業屬于浦東新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③共分5個檔次,單個企業同一檔次只能申報一次:

A.2021年度營收2000萬元(含)以下,近三年內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完成2輪及以上融資且年均融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

B.2021年度企業營收2000萬元-5000萬元(含)、研發投入強度8%以上,且前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25%以上;

C.2021年度企業營收5000萬元-2億元(含)、研發投入強度7%以上,且前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20%以上;

D.2021年度企業營收2億元-5億元(含)、研發投入強度6%以上,且前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15%以上;

E.2021年度企業營收5億元以上、研發投入強度5%以上,且前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15%以上。

④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自主創新能力強,有增長潛力,產出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在行業內領先。

(3)申報材料

①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項目申請表(在線填寫、導出、蓋章上傳);

②2021年底企業電子繳稅憑證;

③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④經稅務部門核定的近四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封面、企業基礎信息表、年度納稅申報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⑤對于營收2000萬(含)以下企業,完成融資的情況,提供近三年股權融資證明材料,包括投資協議、資金到位證明、股權變更證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已備案登記的投資機構證明等相關材料;

⑥知識產權、所獲獎勵、榮譽、資質等相關材料。

三、申報流程

(一)網上申報

1.申報單位訪問浦東新區企業財政政策(科技專項)服務平臺(https://pdczkj.shcei.com.cn/web/index.jsp),通過“法人一證通”登陸系統進行項目申報;

2.進入項目申報系統后,在線填寫申請表,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上傳到網上,附件要求PDF格式,清晰可辨,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二)申報時間

受理時間:即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

四、監督管理

(一)不得重復申報

同一項目凡已獲得國家、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自主示范區、張江科學城等政策支持的,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項目單位不得重復申請支持。

(二)項目單位責任義務

項目單位有義務接受政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按照要求報告項目運營情況。所提交材料確保合法、真實,申報材料原件自行存檔3年以上備查。一旦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或存檔材料丟失,經核實后將取消企業補貼資格,各主體承擔相應責任,并將失信信息報送浦東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三)違規責任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報資格。

政策來源:上海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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