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國辦發〔2018〕124號)、《虹口區“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虹委宣〔2021〕40號)、《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7〕33號)、《關于加快本市體育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8〕31 號)等文件精神,發揮區域文化資源集聚優勢,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促進商旅文體融合發展,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支持對象
(一)在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各類文化創意類企業、體育類企業和與之相關的各類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以下統稱“文創企業”)。
(二)產業領域重點聚焦:影視、演藝、動漫游戲、網絡文化、藝術品交易、出版、創意設計、文化裝備八個產業板塊,以及符合虹口區重點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導向要求或“文化三地”建設要求的相關領域。
(三)文創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及相關重大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二、政策條款
(一)做大做強產業主體
1.促進文創企業集聚發展。經認定,在區域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購房總金額不超過5%給予購房補貼,最高可達1000萬元;對在區域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文創企業單位,經認定,按實際租賃面積,最高以年租金30%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租賃用房不得對外轉租。
2.提升文創產業發展能級。對文創企業進行增資擴股使企業實繳注冊資本增至10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按照實繳注冊資本不超過5%給予投資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

(二)支持產業載體建設
3.鼓勵文創產業基地、園區、樓宇和空間達標升級。經認定,獲得國家級產業基地授牌的,在有效期內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市級文創(示范)園區、示范樓宇授牌的,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市級文創示范空間授牌的,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市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的,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4.加大對優質文創項目的配套資金扶持。對獲得國家和上海市扶持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給予匹配扶持。
5.鼓勵參與行業發展標準文本制定。對區域內參與文創產業,作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0萬元;作為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作為第二、第三起草者參與制定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作為第一起草者參與制定地方或團體(聯盟)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作為第二、第三起草者參與制定地方或團體(聯盟)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屬于同一系列標準的不同部分,視為一個標準給予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同一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增強文創金融合作
6.鼓勵文創企業市場融資。對虹口文創企業通過區文創金融工作站首次成功獲得人民幣500萬元以上股權融資的,經認定,按實際融資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
7.加大文創貸款扶持力度。對虹口文創企業通過區文創金融工作站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按時還貸的,經認定,自首期還款日起36個月,按照不超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貸款利息補貼;對通過本市擔保公司獲得擔保貸款的,按實際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單一企業擔保費和貸款利息的補貼金額合計,年度最高可達20萬元。
8.支持文創企業上市。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境外重要交易場所首發上市成功,給予企業最高500萬元的獎勵扶持。對區域內企業在境內外主要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N板)改制上市(掛牌)予以扶持,具體辦法參照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虹口區關于推動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行。

(五)營造產業發展環境
9.支持功能性機構發展。對新設立、新引進的各類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等文化創意產業功能性機構,經認定,根據其影響力及實際運作情況,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開辦費補貼。
10.鼓勵引進品牌文創展會及節事活動。對于在本區舉辦的具有國內外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文創產業及其重點行業的會展、節事活動(包括行業論壇、藝術博覽會、藝術品拍賣會、行業交易會、廣告節等),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的50%予以扶持,最高可達100萬元。
11.支持文創企業參展。對區域內企業參加國際或國家級專業展覽展會,經認定,按不超過實際展位費用的70%給予補貼,最高可達20萬元。

(六)鼓勵打響產業品牌
12.支持電視臺首播。對區域內企業作為制作發行主體的原創影視、動漫作品,經認定,在中央一臺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非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中央臺其他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非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省級上星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非黃金時段首播的給予最高可達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符合國家文化走出去戰略、在境外電視臺播出的原創性影視、動漫作品,結合參考播出效果等因素,經認定,按在單個境外電視臺播出的最高可達50萬元、在多個境外電視臺播出的最高可達1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同一企業每年最高可達200萬元。
13.支持院線放映票房。對區域內企業在上海備案、立項的原創電影作品,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并在三年內公映,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國內票房2億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優秀的藝術類、新人新作電影,國內票房在300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4.互聯網首播發行支持和網絡文學版權交易支持。支持區域內企業在主流網絡視頻播放平臺首播發行原創影視、動漫作品,結合參考內容題材、社會效果等因素,經認定,按同一作品發行合同實際總成交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每年最高可達200萬元。支持區域內企業組織創作具有社會正能量和IP開發價值的原創網絡文學作品,經認定,按網絡文學版權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多個作品可累積計算,同一企業每年最高可達100萬元。
15.獲獎支持。對區域內企業在上海備案、立項的原創影視作品,獲得國內權威電影、電視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給予單項不超過30萬元、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國際A類電影節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給予單項不超過50萬元、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區域內企業生產的優秀動漫作品,獲得國內外權威動漫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給予單項不超過30萬元、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區域內企業制作的原創音樂作品,獲得國際和國家級音樂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給予單項不超過30萬元、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區域內企業的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世界設計大獎或國內權威設計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給予單項不超過100萬元、最高可達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在倫敦、戛納、釜山、上海等國際國內知名廣告節中獲獎的廣告作品,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給予單項不超過30萬元、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虹口區域內文創企業獲得國家級微短劇獎項,經認定,給與最高可達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虹口數字出版、圖書報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業出版的產品獲得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結合參考獲獎等級、類別等因素,經認定,單項不超過300萬元,最高可達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6.支持大型演唱會、音樂節。支持區域內企業在上海舉辦大型演唱會、音樂節。對年度舉辦超過(含)20場且單場演唱會、音樂節票房收入超過1600萬元的,最高予以票房收入10%的獎勵。
17.支持演藝、演出。支持區域內企業在虹口劇院、劇場開展演藝、演出活動,同一主體在同一劇院、劇場年度演出超過50場次,單場超過150人且年度場均人數超過(含)200人的,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500萬元的獎勵。在境外進行優秀原創劇目的商業演出,按2萬元/場的標準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同一劇目年限不超過三年。
18.支持國產動畫制作。支持區域內企業制作國產動畫,對年內制作的成片片長累計超過1000分鐘且播出的,經認定,予以最高可達200萬元獎勵。
19.支持實體書店發展。支持虹口實體書店積極申報全國“最美書店”評選,對虹口獲評全國“最美書店”的實體書店,經認定,予以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品牌知名度高、創新發展能力強、特色鮮明突出、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實體書店,經認定,根據新建、升級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可達50萬元。
20.深化文創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區域內文創企業積極開展與各業態的融合發展。經認定,對設計類文創企業給予最高可達主營業務收入5%的獎勵;對其他融合金融、科技、工程、出版、商貿領域的,給予最高可達銷售收入5%的獎勵。
21.支持促進文創體育消費。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消費,對于被評定為上海體育消費節典型案例的和對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諧穩定有一定貢獻度的,經認定,給予一定的支持。
22.支持文創企業營業收入增長。對本年度首次升規納統的新開業文創企業以及上年度首次實現“升規”且本年營收正增長的文創企業,經認定,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申報材料
(一)虹口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二)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企業在上海社保繳納證明;
(四)租賃合同、發票、房產證等復印件(如需);
(五)國家、市級園區、空間、樓宇授牌證明等(如需);
(六)演唱會立項、備案證明、票房收入證明、銀行流水、場地租賃合同等(如需);
(七)文創項目立項或批復的證明文件、市級扶持資金到賬憑證、項目驗收有關材料等(如需);
(八)作品獲獎或者入圍競賽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需);
(九)市、區文創金融服務工作站、擔保公司等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需);
(十)營業性演出許可、票務證明、勞務合同、演出主辦方證明等(如需);?
(十一)獲評證明,新建、改造憑證等(如需);
(十二)動畫片制作合同、成片播放時長證明等(如需);
(十三)文創企業營業收入合同、發票、銀行流水證明等(如需);
(十四)展會發票、合同等證明(如需);
(十五)申請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中:3、4、5、6、7、19書面材料一份,于左側膠裝成冊,在封面蓋申報單位公章,并蓋騎縫章(書面材料不退還)。報文創辦。
其余的企業向牽頭提供服務的責任單位咨詢并提交申請材料,責任單位初審匯總后提交區文創辦。
政策來源:上海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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