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2023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3〕29號)、《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上海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發展數字貿易、擴大服務貿易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管理部門)
專項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商務委根據上海市相關工作發展需要,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等,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配合市商務委,審核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及支持方案,撥付下達資金,開展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發揮重點地區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鼓勵進口國內急需的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服務;支持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擴大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1.支持經認定的國家級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資源統籌利用。支持基地及基地內符合相關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等為服務貿易企業提供共性資源要素支撐、信息共享及云服務、檢驗檢測、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貿易促進、品牌及宣傳推廣、專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支持開展各類有助于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2.支持協辦或參加境內省部級以上政府(含省部級)主辦的服務貿易相關的重點國際性展會。
(二)重點服務進口
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2019版),鼓勵進口國內急需的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服務。
(三)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加快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四)技術出口業務
支持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
第五條(支持對象的一般規定)
(一)在上海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三)近三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資金。
(四)按規定積極配合上海市相關政府部門完成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包括行業統計監測、行業預警、信息咨詢等)建設的各項工作。
(五)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六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的一般規定)
(一)市商務委根據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細則等,布置具體申報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遞交申請,報送相應材料。
同一項目不能重復申報、多頭申報財政資金支持。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本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也視為同一項目。
(三)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對于其中技術性較強、確需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咨詢和輔助服務的,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開展。審核結果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市商務委根據評審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委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七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的特別規定)
各支持方向相關特別規定參見附件。
第八條(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的效果、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信息質量等內容。
(二)用款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材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違規處理)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根據相關單位失信情況,按有關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不良記錄,并根據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環節采取相應約束措施。
第十條(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針對2024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有效。
附件: 1.2024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報指南
2.2024年度上海市重點服務進口資金申報指南
3.2024年度上海市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資金申報指南
4.2024年度上海市技術出口業務資金申報指南


2024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報指南

一、支持對象
1.經認定的國家級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及基地內企事業單位、機構等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申報主體需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在基地內的企事業單位、機構;
(2)具有為所在基地建設及相關服務貿易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3)?具有專業的公共服務團隊,且有相關人員繳納社保記錄。
2.協辦或參加境內省部級以上政府(含省部級)主辦的服務貿易相關的重點國際性展會的企業(單位)。
二、支持內容和方式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設備購置費用。支持平臺建設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購置費用(個人辦公用計算機除外),包括平臺運行必須的軟件開發和正版軟件購買費用以及網絡設備、交換機、服務器、機柜、UPS、電池、空調、網絡性能測試儀、存儲設備、寬帶通信設備、配電設備及開展服務所需專業設備等硬件設施。對符合規定的設備購置費用,在設備購入成本的50%額度內給予支持;對其中符合規定的軟件開發費用和正版軟件購買費用,按50%額度內給予支持,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40萬元。
2.運營維護費用。支持平臺運行或開展公共服務所產生的電信、設備租用、房租、運維服務、培訓、場地、資料等費用。對符合規定的運營維護費用,在實際發生運營維護費用的50%額度內給予支持,原則上每個平臺運營維護費用支持年限不超過三年。
原則上每個申請單位限申報一個平臺,每個單位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3.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各類有助于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主要包括:
(1)編制服務貿易海外重點市場拓展指南;
(2)編制國際服務貿易主要領域發展報告;
(3)編制上海服務貿易海外行系列宣傳手冊(外文版);
(4)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根據《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開展服務貿易重點企業統計監測工作的通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上海市服務貿易統計監測工作機制,完善上海市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運行和分析工作;
(5)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研究課題。對承接服務外包產業研究課題的單位,給予每個課題不超過5萬元的費用支持,承接單位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重點國際性展會
對上海市有關企業(單位)協辦或參加境內省部級以上政府(含省部級)主辦的服務貿易相關重點國際性展會的,給予相關展會所需展位費、搭建費等實際支出最高不超過50%的支持。每個申請單位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以上各類項目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過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給予支持。
三、申請條件和材料
申請單位須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注冊登記。
申請單位應當符合《2024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申請條件
(1)平臺申請單位應為平臺的實際投資單位;
(2)平臺建設的主要宗旨是服務于服務貿易相關行業、領域,并在客觀上優化了上海服務貿易的發展環境;
(3)平臺應為2023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設的項目;
(4)平臺應具備運行必要的場所和專業工作人員;
(5)設備為正規途徑購買,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6)軟件開發及系統維護工作由依法登記注冊經營的專業公司提供;
(7)申請補貼的費用發生時間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
2.申報材料
(1)《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請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附表1)(含電子數據);
(2)申請報告(含平臺建設及運營情況),內容主要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平臺設立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總投資(含平臺投資清單)、平臺具體實施方案、建設的進度及資金到位情況;平臺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或平臺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服務對象及提供服務的方式(提供服務的合同),服務對象數量的證明材料;績效目標實現的自我評價,并附有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申請報告需經法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申請單位為基地內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的還需提供本單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3)費用支出相關合同復印件、發票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4)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重點國際性展會
1.申請條件:
申請單位應為上海市服務貿易相關企業(單位)。申請補貼的費用發生時間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
2.申報材料:
(1)《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請表》(重點國際性展會)(附表2)(含電子數據);
(2)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展會情況,協辦或參加展會情況,協辦或參加展會費用(展位費、搭建費等),協辦或參加展會達到的效果,并附有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3)費用支出相關發票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4)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書面材料要求:申報材料用A4紙,須有目錄頁并按材料要求順序采用左側膠裝方法裝訂成冊,且各表格按要求加蓋公章。
2.電子數據要求:平臺申請應包含《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請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申請報告,展會申請應包含《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請表》(重點國際性展會)和申請報告。
(二)提交期限
申報材料請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所屬區商務主管部門。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2024年度上海市重點服務進口資金申報通知

一、申請條件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2024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企業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進口的服務應列入《鼓勵進口服務目錄》(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二)進口的服務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進口服務付匯憑證,且付匯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
(三)不得重復申報“進口貼息事項”。
(四)進口的服務如屬技術服務,應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技術貿易管理信息應用”系統中錄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技術進口合同實際發生額。
(五)進口的服務如屬技術服務以外的服務,應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服務貿易重點監測企業直報管理應用”系統中錄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服務進口合同實際發生額。
二、支持方式
對申請企業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付匯憑證的服務進口業務,以服務進口的付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每戶單位貼息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申報材料
1.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文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
2.《2024年服務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附表1),《2024年服務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表》(附表2),《2024年度服務進口貼息事項申請匯總表》(附表3);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口服務合同復印件;
4.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復印件;
5.企業進口的服務,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所指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還應提交與進口服務相對應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并在該系統中登記實際進口額;
?6.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書面材料要求:申報材料用A4紙,須有目錄頁并按材料要求順序采用左側膠裝方法裝訂成冊,且各表格按要求加蓋公章。
2.電子數據要求:應包含《2024年服務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和《2024年服務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提交介質為光盤或U盤。
3.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介質提交1套。
(二)提交期限
申報材料請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冊地所在區和臨港新片區商務主管部門,由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2024年度上海市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資金申報通知

一、支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支持內容
支持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服務外包業務,主要包括:
1.開展研發活動;
2.服務外包業務貼息。
在以上支持中,對每個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申請條件
申請單位應符合《2024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如實填報《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表。
2.以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系統核準的2023年度服務外包執行額為依據,企業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執行額不低于50萬美元。
二、支持方式及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外包)申請表(網上提交后打印,帶水?。?/span>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聲明;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4.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清單及證明材料,具體包括:
(1)合同及收匯憑證匯總表(附表3);
(2)接包合同信息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通過審核的打印件);
(3)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及對應的收匯憑證和涉外收入申報單(均為復印件,需一一對應),不申請服務外包業務貼息的企業,僅需提供不低于50萬美元的憑證。
承接跨國公司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而由跨國公司境內機構代為支付的服務外包業務收入,須提供相關業務憑證復印件(資金入賬通知書、發票存根憑證、業務發包方或者代為支付方證明材料等)。
(二)各專項支持方式和申請材料
1.開展研發活動
(1)支持方式
對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如下費用:對ITO企業用于研發目的的開發、測試工具和數據庫等正版軟件的購置費用,對BPO企業用于業務流程研發的相關軟件和數據庫分析模型系統等的購置費用,對KPO企業用于研發的數據庫使用權等信息服務費,分別給予最高50%且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2)申請材料
A.開展研發活動支持申請表(網上提交后打?。?;
B.購買合同或服務合同(復印件);
C.付款憑證及發票復印件。
2. 服務外包業務貼息
(1)支持方式
對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國際服務外包(離岸執行金額)業務收入,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應用”中審核通過的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金額與提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收匯金額(兩者孰低)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
服務外包業務貼息和技術出口貼息支持政策,企業可自行擇一,不能重復申報。
(2)申請材料
服務外包業務貼息支持申請表(網上提交后打?。?;
(三)其它說明
以上各支持方式所有書面申報材料:
1.須加蓋企業公章;
2.須有目錄頁及頁碼,并使之對應;
3.以A4紙打印,按順序左側膠裝裝訂成冊;?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企業登錄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填寫、打印專項申請表,確保申請表紙質材料帶水印;
(二)申請企業于2024年6月21日前提交紙質材料至注冊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附表4);
(三)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填寫“材料簽收清單”(附表1);
(四)區商務主管部門于2024年6月28日前,將“申報情況匯總表”(附表2)、“材料簽收清單”(附表1)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商務委。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2024年度上海市技術出口業務資金申報通知

一、申請條件
申請企業、單位應符合《2024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已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技術貿易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技術出口合同以及2023年實際出口額(不含設備出口額)。
(二)申報資金支持的出口技術應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企業的技術出口總收匯額在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以上。
(三)不得重復申報“服務外包業務貼息支持”。
二、支持方式
對申請企業、單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收匯憑證的技術出口業務,以技術出口收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每家企業、單位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申報材料
(一)2024年度技術出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附表1);
(二)2024年度技術出口貼息事項申報書(附表2)
(三)2024年度技術出口貼息事項申請表(附表3);
(四)2024年度技術出口貼息申請匯總表(附表4);
(五)企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變更記錄表復印件;
(七)技術出口合同復印件(如外文合同須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八)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復印件;
(九)涉外收入申報單復印件;
(十)涉及專利權轉讓的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報材料用A4紙,需有目錄頁并按申報材料順序采用左側膠裝方法裝訂成冊。
2.法定代表人需在貼息申報說明、貼息申請書上簽字。
3.企業、單位除提交書面材料,還需提交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應包含全部書面材料內容,采用word格式。提交介質為光盤或U盤。
4.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介質各提交1套。
5.相關表格中填寫的“實際出口額”,應與在系統中錄入的實際發生額(實際執行金額)保持一致。
(二)提交期限
申報材料請于2024年6月21日前送至注冊地所在區和臨港新片區商務主管部門,由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政策來源:上海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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