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寧區促進質量提升、品牌發展、知識產權運用的若干政策措施》(長市監規【2024】1號)相關規定,即日起啟動2024年長寧區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報主體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及個人(區級預算保障的事業單位除外),滿足申報條件即可申報。
同一單位一年中有多個標準化項目符合扶持政策條件的,扶持項目不超過5個。
二、申報條件
(一)標準創新貢獻獎
1、獲得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予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
2、獲得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予的上海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上海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
(二)上海標準
獲得“上海標準”評價委員會頒發的“上海標準”標識證書的申請單位。
(三)標準化示范試點
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實施,并已通過驗收的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承擔單位。
(四)先進標準
在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取得明顯成效且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發布單位。
(五)標準化技術組織
1、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批準成立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的秘書處承擔單位。
2、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命名的上海市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上海市標準化創新中心建設單位。
(六)標準制修訂
1、ISO/IEO或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
2、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布的國家標準;
3、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標準,上海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布地方標準;
4、本市社會團體發布并已在本市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且被本市市或區兩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信的團體標準的起草單位。
(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單位為第一起草單位,其余為非第一起草單位。標準文本中未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發布單位或技術歸口單位提供相關證明。)
(七)企業標準化總監
獲“企業標準化總監”培訓證書,并持有所在單位聘書的“企業標準化總監”的單位。
二、扶持標準
(一)標準創新貢獻獎
1、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2、對獲得“上海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獲得“上海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上海標準
對獲得“上海標準”標識證書的單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標準化示范試點
一次性支持各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單位。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秀的30萬元、合格的20萬元;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秀的15萬元、合格的10萬元。
(四)先進標準
對在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并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標準化技術組織
1、一次性支持新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的單位6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的單位40萬元、工作組(WG)秘書處的單位20萬元;一次性支持新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20萬元、工作組秘書處的單位10萬元;一次性支持新承擔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15萬元。
2、一次性支持新批準成立的新型標準化技術組織承擔單位。承擔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單位20萬元;承擔上海市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單位15萬元;承擔上海市標準化創新中心建設單位10萬元。
(六)標準制修訂
1、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牽頭單位80萬元、非牽頭單位30萬元;參與修訂國際標準的牽頭單位16萬元、非牽頭單位6萬元。
2、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20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30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參與等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6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9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1.5萬元;參與修訂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4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6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1萬元,參與等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修訂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1.2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1.8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0.3萬元。
3、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2萬元;參與修訂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1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0.4萬元;
4、參與制定的團體標準被相關政府部門采信使用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2萬元;參與修訂的團體標準被相關政府部門采信使用的,第一起草單位1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0.4萬元。
(七)企業標準化總監
對獲得“企業標準化總監”任職資格且被單位聘任的個人所在單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申報材料
(一)標準創新貢獻獎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相對應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及獲獎證書的復印件,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文件及獲獎證書的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二)上海標準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文件、公告或“上海標準”標識證書的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三)標準化示范試點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相對應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標準化試點或示范項目建設任務批準文件,項目申請表或計劃任務書,項目驗收材料(驗收項目總結、專家驗收意見、驗收證書或驗收文件)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四)先進標準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正式標準文本;
3、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相關技術文件(專利、市級相關部門證明)復印件;
4、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5、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五)標準化技術組織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相對應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等批準成立(批準建設或命名)的有關文件、證明材料或公告的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六)標準制修訂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正式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立項材料等相關證明材料、公告。國際標準另需提供標準文本、立項材料等證明材料的中文譯本和標準起草人與項目申請單位的在職情況說明;行業標準另需提供標準備案相關證明材料;團體標準另需提供本市市級或區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信使用該標準的行政文件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七)企業標準化總監
1、標準化扶持政策資金申請表;
2、“企業標準化總監”證書復印件、本人單位人事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上一年度完稅證明;
4、信用證明(可登錄“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下載)。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
四、申報時限
(一)標準創新貢獻獎。申請有效期為自認定或獲評之日起一年內。
(二)上海標準。申請有效期為自認定或獲評之日起一年內。
(三)標準化示范試點。申請有效期為自標準化試點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年內。
(四)先進標準。申請有效期為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
(五)標準化技術組織。申請有效期為自批準成立(批準建設或命名)之日起一年內。
(六)各類標準制修訂。申請有效期為自國際標準發布起兩年內,團體標準被政府采信之日起一年內,其他標準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七)企業標準化總監。申請有效期為自聘任之日起一年內。
五、申報方式
(一)申報時間:即日起至6月底。
(二)受理部門: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標準化管理科(長寧路1436號市場監管局大樓505室)
政策來源: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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