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科技創新加速轉化的背景下,一項尚未授權的發明創造往往因其潛在市場價值而成為交易對象。那么,當一項技術尚處于專利申請階段,尚未獲得正式授權時,其權利是否可以轉讓?轉讓過程中又有哪些關鍵環節需要特別注意?這些問題不僅關乎技術成果的歸屬,更直接影響后續商業化路徑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專利申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將其就該發明享有的申請專利的權利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及相關實施細則,此類轉讓需簽訂書面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轉讓的標的是“申請權”而非“專利權”,這意味著受讓人將作為新的申請人繼續推進審查程序,并在未來可能成為專利權人。2025年,隨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日益完善,此類轉讓行為在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中愈發頻繁,但因操作不規范引發的權屬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為更清晰地理解這一過程,可參考一個真實案例:某高校科研團隊于2023年提交了一項關于新型儲能材料的發明專利申請,次年與一家初創企業達成合作意向,擬將該申請權整體轉讓。雙方簽署了轉讓協議,但未及時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2025年初,該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因申請人信息仍為原高校,通知僅送達該校。由于該校已無專人跟進,導致答復期限錯過,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事后,受讓企業雖持有轉讓協議,卻因未完成官方登記而難以主張權利,最終不得不通過訴訟確認權屬,耗時近一年才恢復程序。此案例凸顯了“協議簽署”與“官方登記”之間的時間差風險,也反映出部分創新主體對程序性要求的忽視。

為避免類似問題,相關方在進行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八個方面:一是確保轉讓協議內容完整,明確轉讓標的、對價、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二是核實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申請人,是否存在共有權人需全體同意;三是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四是關注專利申請當前所處審查階段,評估轉讓對審查進程的潛在影響;五是在涉及跨境轉讓時,遵守《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六是妥善處理轉讓前后費用承擔問題,如審查費、代理費等;七是若轉讓發生在職務發明場景下,需確認單位內部審批流程已完成;八是建議委托專業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協助辦理,降低操作失誤風險。通過系統化管理上述環節,不僅能保障交易安全,也能為后續專利授權及維權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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